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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主任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9-29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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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副主任是否列入省监察厅制定的监察对象职务名称列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社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供销合作社是民间群众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有关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人事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同时,据商业部有关部门介绍,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主任、副主任是由供销合作社社务委员会提名,经省委同意后,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产生的,对其日常管理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因此,按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分工协作的有关规定,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副主任不属于省监察厅的监察对象,不列入监察对象职务名称表。

  《监察部关于制订监察对象职务名称表有关问题的答复》(监法复字[1991]13号/199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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