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04 年,张正社在担任老庙土地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四次收取老庙村土地罚款3 万余元,张分四次采取开据“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将其中22482.5 元予以侵吞。富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正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富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正社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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