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查办案件工作进入审理阶段后,涉嫌违纪党员委托与自己在同一个支部、熟悉党纪法规的正式党员作为自己的助辩人,在区纪委审理室进行审理谈话阶段时为自己辩护——这是近日出台的临渭区纪委《关于建立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案件审理工作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以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据悉,此项改革在全省尚属首例。 按照临渭区纪委《关于建立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助辩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涉嫌违纪党员本人自愿、必要知情、合理采信、沟通疏导四项原则,并按照以下的的程序进行:首先由区纪委对涉嫌违纪党员进行权利告知并对其提出的助辩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助辩人资格经区纪委确认后到审理室了解助辩人权利、义务和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材料。审理谈话开始后,由审理人员向涉嫌违纪党员及其助辩人宣布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涉嫌违纪党员及助辩人对违纪事实发表意见,之后再由审理室对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归纳后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余昭阳 刘渭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