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华县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并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了执行款项,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缓解了受托法院的工作压力。
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张x娟借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x娟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2364.95元。判决生效后,张x娟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查明,张x娟系陕西省华县人,便按照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将该案委托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收到该案件的当天,主管执行工作的领导就对执行局作出“先办、早办、快办、急办”的要求。承办人接手案件后,从平等保护异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先后六次远赴被执行人所在的高塘塬区进行执行,但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父母在家务农,收入微薄,家境十分贫寒,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本可以退出程序结案了事,但执行人员却咬定青山不放松,经过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的父亲向执行人员提供了其女张x娟的电话号码,执行人员随即和张x娟取得联系,告知其不执行法院判决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家属也被执行人员的辛劳与执着所打动,他们发动亲属相互帮忙,最终只筹到了8900元案款。申请人得知上述信息后,主动表示放弃对下余款项的追偿。
付款过程中,考虑到申请人远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市,如果要求其到法院领取执行款项,既要耽误申请人的时间,又要增加经济开支,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该案执行人员与申请人多次电话沟通,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后,直接如数将案款汇入申请方指定银行账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华县法院 路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