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到省纪委、省监察厅调研时指出,反腐败的成绩不能取决于办了多少案、处分多少人;要对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宗旨教育、党纪法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尽到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责任。 “反腐败的成绩不能取决于办了多少案、处分多少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判断,也是一个很有新意的思想。从事反腐倡廉一线工作,以及研究、关注反腐倡廉工作的同志,都可以从中受到启发。 强调反腐成绩不取决于办多少案、处分多少人,并不是说办了案子、处分了人不是反腐成绩。查处大案要案,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处罚,是党和国家之幸,是人民群众之所盼,可谓大快人心,同时也给人以信心。纪检监察干部为查处大量案件付出了艰辛劳动,顶住了诸多压力,经受了种种考验,自然更是反腐取得成绩的重要保证。但如果仅仅用办案数量、处分人数来说明反腐成绩,则其解释力和说服力就很有限;倘若迷信这种判断、评价标准,反腐工作甚至可能因此发生偏差。 不妨打个比方。比如,去年办了100个案件,今年则办了200个,数量增加了一倍,可以看作反腐工作取得了不小进步。又比如,去年处分了200名党员干部,今年则处分了400名,数量增加了一倍,也可以看作反腐工作加大了力度。用这些数字来说明反腐成绩,相信反对的人不多;但若说反腐成绩只有这些数字或取决于这些数字,恐怕就难以让人信服。因为今年办的案件数量、处分的人数都比去年增加了一倍,人们也可以理解为腐败似乎越反越严重,要不然,案件怎么会越来越多、栽跟头的人怎么会越来越多呢?如果再追问,今年查处的案件中陈案、新案各有多少?今年受处分的人中存量、增量又各占多少?这样深究下去,办了多少案、处分了多少人,恐怕就更不足以证明反腐成绩了。 认为反腐败的成绩取决于办了多少案、处分多少人,本质上是一种静止的、片面的、孤立的观点,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最有害的是两点:一是可能使反腐工作评价发生偏差。数量取胜的判断标准,是一种无益于改进现实的简单化标准。反腐基础好的地方不能因此得到肯定,反腐基础差的地方却可能因此受到表彰。而反腐工作评价标准若发生了偏差,则反腐工作一定会随之发生更大的偏差。二是可能使反腐工作迷失方向。倘若谁办的腐败案件最多、抓的腐败分子最多,谁的反腐成绩就被认定为最大,则反腐工作就可能因此失去其本来目的,至少是陷入了把反腐与倡廉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泥潭。在这种激励下,反腐工作的价值取向就只能是办案进而办更多的案、处分人进而处分更多的人,而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大案要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腐败分子要发现两个、查处一双,决不姑息。这样认真做下去,当然会取得货真价实的反腐实绩。但反腐工作不能满足于此、止步于此。我们的最高目的或终极目的,是要通过坚决反对腐败,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败;是要通过加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想腐败;是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对制度执行的监督,使广大党员干部不能腐败。这样看来,最能说明反腐成绩的不是其他,而是腐败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越来越小,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越来越少。自然,所谓的“小”和“少”,只有建立在严格查处腐败的基础上才是真实的、值得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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