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其中一名行贿者何涛曾连续向刘家义、张自民两任法院院长行贿15次。然而,腐败窝案判决半月后,在2007年2月召开的界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选举中,何涛却得以连任界首市法院院长(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每一起重大腐败案件,总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据记者了解,在刘家义、张自民案件中,行贿多次并得以连任法院院长的并不止何涛一人。在刘家义判决书中,李松涛的行贿事实紧随何涛之后,位列第10项,两人行贿数额、时间、次数几乎相同。同样在换届选举期间,2007年3月22日,颍上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松涛为颍上县法院院长。
其实,如何处置行贿官员,本不该是个“问题”――党纪国法对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早就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行贿受贿”这种“对合关系”的犯罪中,即便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也多是毫发无损,风光依旧。行贿者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法院院长的位置上坐得稳稳当当,其讽刺意味尤其强烈。“法官的操守如同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这是一句流传颇广的法谚。人们之所以把法官的操守与皇后的贞操联系在一起,是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又是司法的守门人,法官首先应该在操守上洁白无瑕,无可挑剔,才会让社会和当事人信仰司法。许多国家的法官职业规范中都有这么一句话:“法官应在其一切活动中避免不当或表面上不当的行为。”这足见公众对法官职业操守要求之高。
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要依赖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良性的法官管理制度,这就要求每个法官都必须具有“如同皇后的贞操”,必须严格落实《法官法》等法律,按照司法活动规律来管理法官,确立法官的独立性,保障法官精英化,法院和法官才能做到公正司法,赢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何涛等行贿买官者仍官居原位甚至得到升迁,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要正确把握度,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要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但俗话说得好,“死了张屠夫,照样吃猪肉”。我们不相信,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所有行贿官员的责任,天真的会塌下来!可以想见得出,如果法官是一个寡义廉耻、不择手段之徒,又怎么可能有神圣的“法律信仰”?司法权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律威严受损,必然会造成社会失序加剧,整个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影响。
(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