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不能桃色化
前言: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因职务犯罪被查处期间,湖北某杂志刊登了《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的文章,用大幅笔墨渲染尚军私生活问题。文章刊出后,全国乃至国外众多媒体先后以“女高官的桃色新闻”等为题材进行转载、转播。服刑中的尚军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对该杂志提起诉讼。日前,法院判令该杂志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本案原告虽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戴罪之身丝毫没有影响她的民事诉讼,法院在判决中不但认定新闻媒体构成侵权,而且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判决的意义就在于,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新闻媒体可以监督犯罪嫌疑人,监督司法机关,但新闻媒体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行为准则。但少数新闻媒体打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幌子,刺探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对那些被绳之以法的犯罪人,更是不择手段,将各种污泥浊水泼洒在他们身上。这种类似于落井下石的“群殴”行为既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同时也折射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尊重犯罪人员的名誉权,其实就是给他们以活下去的勇气。人们可以想象,当犯罪人走出监狱之后,面对新闻媒体肆无忌惮的恶意中伤,他们如何抬起头来面对这个社会?假如他们不能走出历史的阴影,他们极有可能会用各种方式报复社会。事实证明,那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刑满释放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受到过不公正待遇,甚至人格尊严被严重践踏而再入歧途。
在现代文明社会,新闻媒体应该成为文明的传播者,提升社会道德的楷模。但现实生活中,某些新闻媒体“喜欢”编故事,一旦当事人站出来澄清事实真相,他们马上以所谓“连续性报道”代替“更正性报道”。似乎新闻准确与否,评判的标准都掌握在他们自己的手中,他们既可以利用新闻报道权,将一个人搞臭;也可以利用新闻报道权,将一个人捧上天。这样的新闻媒体,不是社会和谐因素,而是不安定因素。
有些新闻评论者,错误理解西方国家的公众人物概念,认为对公众人物可以毫不留情地“批倒批臭”。他们认为,只要不存在“实际恶意”,就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公众人物在司法实践中有特定的含义,即使对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即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进行新闻报道,事实披露也应止步于其既不涉及公共事务,也与其所犯罪行没有法律上的联系的事实;如果编造各种谣言,损害他们的名誉,只要法院认定这些内容确属编造,那么,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媒体对贪官污吏的私生活倍感兴趣,可能与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墙倒众人推”心理有关。对一个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发挥自己的想象力,编造各种非常离奇的故事,以期吸引公众的关注。这种心理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也不利于政治文明的发展。不仅如此,这种行为还会促使更多的贪官污吏以各种方式对抗侦查,以期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院的判决固然还尚军以清白,但如果不改变某些新闻媒体自以为是、自定规则,随意褒贬他人的风气,那么,还会有更多的受害者。所以,普及法律知识首先应当从新闻媒体开始!新闻媒体在弘扬正义、鞭挞丑恶的同时,必须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充分尊重犯罪人员的基本的民事权利,使他们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和空间。其次,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将新闻传播中新闻记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删繁就简,浓缩到相关法律中,让所有新闻从业人员都可以从中了解采访报道最基本的法律准则,防止新闻作品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