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限”原为专业术语,是指数量最小的限度。对应来说,“上限”是指数量最大的限度。
随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许多地方的执收部门向企业施行了“下限”收费的实际步骤,也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能向企业下限收的费,不再执行上限标准,以此对企业“拉一把”、“扶一下”。可极少数企业还是觉得不解渴,又对“下限”动了不应有的“心思”。
日前,笔者听到了这样一个“故事”:某县环保部门去一家私营企业收取排污费,出示了相关文件和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的上限和下限上面划了道道,便于企业主看个清楚和明白,企业主看后,寻思了一会儿说:“交几块钱算做下限,不就得了”。环保工作人员耐心地告诉企业主:“下限的标准你都看了,你说的几块钱不是下限,而是下‘线’了。”
的确,“下限”不同于下“线”,下“线”是离开了设定的“线”。譬如,大家关注的北京奥运会的排球赛,和以往的游戏规则一样,是在指定场地的界限内进行,运动员将球打到界外是不得分的。“下限”是相对于“上限”而言,在收费的许可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上限和下限之分,这其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由相关部门依据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掌握,但不能也不可以突破法律、法规约定的上、下限,突破了上、下限,轻者属违规,重者是违法。因此,企业不能无端地要求执收部门突破“下限”。试想一下,所有的费用都不收或只收一点点,公益事业的资金从哪里出,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哪进,企业的相关服务谁去作。如果这样的话,那将是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
“下限”是底限,是法律、法规中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更。企业经营者要关心执收部门的涉“己”收费,了解相应的文件和政策,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断不可“得陇望蜀”,明明已经享受了“下限”的优惠,还要下“线”,那就“出格了”,也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下限”绝不是下“线”收费或不要收费。要警惕个别部门和少数执法人员打着实行“下限”收费的幌子下“线”收费或者不收费,而自己中饱私囊、暗中捞取好处,还美其名曰“扶持”企业。对于此类现象,一定要依法依纪严加查处,严格追究。 (中国纪检监察报 隋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