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因涉嫌严重违纪遭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近日以“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身份发表《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一文,引发轩然大波。网民或褒或贬,评价不一,分歧严重。
有人惊叹对问题官员的宽容,体现巨大社会进步。邱晓华一举成为落马高官逆境起飞的样本!彰显了更加人性化的中国。而让专家型前政府高官,为政府施政献计献策,谁曰不宜?更多评论则强调,邱案处理过程如雾里看花,处理结果不了了之,今日复出自然难以服众,招致种种批判非议,也是意料中事。
姑且不论此事件所反映的前政府高官道德责任,职业伦理与政治义务等种种复杂棘手问题,尚缺少足够交代解释。如果就法论法,不难发现前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旋转门”条款上,早已漏洞百出,形同虚设。
所谓“旋转门”条款,乃专门针对政治人物与公务员离职后迅速进入商界,游走政商两界如出入旋转门一般,引起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争议,而设立“冷却期”加以防堵与限制的法律规范。考量各国立法,最早由美国国会1979年《政府道德法》首开先河,10年后再制定《政府道德改革法》完善于后。此外相关配套立法中甚至课以刑事处罚,在全世界可谓影响深远。流风所及,日本国会近年也相继修改《国家公务员法》,制定《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加以效仿,对日本经济部门官僚传统上于离职后“天神下凡”民间企业,严加防范。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明文规定,离任官员在法定时间内不得“跳槽”至原来行政业务相关的公司企业,出任董事、监事乃至顾问,以维护公务行为廉洁公正。
相形之下,2006年生效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仅简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此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旋转门”条款,居然遗漏性质最为严重的开除公职情形,虽乃立法技术上的无心之过,也是一大败笔。
公职人员正常辞职退休,尚需经过两三年的“冷却期”,才可以投入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商业机构,而因贪污受贿遭开除公职的政府高官,却能逍遥法外,立即轻松下海,还有起码的社会公平可言吗?
短期修法如果难度较大,则不妨在《公务员法》“旋转门”条款中,灵活运用法律的目的性解释与类推技术。我国古代著名法典《唐律疏议》早有名言:“入罪,则举轻以明重”。在今日行政法上正可取精用宏,正本清源,防范法律规避。毕竟未到两三年法定“冷却期”,开除公职者却能率先下海,作逍遥游,有违情理,更与法治精神不合,期期以为不可。
若能以此为契机,亡羊补牢,正其时也?选建议人大常委会考虑将《公务员法》修法工作,早日排入议事日程,及时填补法律漏洞。以“离职”一词取代“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既言简意赅,又不枉不纵。未来该法条大可以仿照国外立法惯例,称为“邱晓华”条款,或许这才不失为邱先生对中国法律进步所作的最大贡献!(检察日报 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