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近期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对公款出国(境)旅游予以限制。其中规定,“必要时,还会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9月21日新华社)
看到这一条时,不禁哑然失笑:“曝光”属于哪门子惩处呢?所谓公款即公共财政,只能公用不能私用。出国(境)亦分两种情况,一者谓因公,一者谓因私。出国旅游不属于公务,显然应该自掏腰包。时下这种正常的逻辑关系被颠覆了,公款私用堂而皇之,一些部门和个人不仅对这样那样的规定置若罔闻,而且连内部处分都不放在眼里了。大概正是基于这一点,宁夏的规定中才加上这么一条看起来不伦不类,但的确管用的“曝光条款”吧。
如今舆论监督的效用越发明显了,很多官员做了坏事不怕检讨,不怕处分,就怕上报纸。尤其是网络发达的今天,其劣迹一旦被上传到网上,影响将比报刊更加广泛。因此,“曝光”虽然称不上什么处分,但却比处分条款还有“震慑力”。
“曝光”比处分管用,某种意义上说明我们在制定处分条款时,缺乏实事求是态度。什么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可以说连隔靴搔痒的作用也起不到。因此,虽然“曝光”胜过正式的处分是对某些惩处规定的讥讽,但是,既然现实中“曝光”比一般的处分震慑力还要大,那么我们不妨重视舆论监督,进一步开放舆论监督,让舆论监督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这里笔者建议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规定中,不妨去掉“必要时”和“典型案例”的限制,干脆规定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一律予以“曝光”!(检察日报 贾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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