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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农民“眼皮底下的腐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1-13 08:37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社会稳定的根本。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呈上升趋势,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自2001年1月至2007年6月,吴江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4件122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发案件37件,占总数的32%。这些发生在农民群众“眼皮底下的腐败”,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缺失。这是导致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较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正确的政治方向,逐渐淡忘宗旨观念,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体制不顺,监督不力,管理失控。如多数基层站所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由于“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形成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状况,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村虽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讲在会上,但就是难以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上,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而有的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于群众反映基层干部的问题,不是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而是采取袒护态度,久拖不决,以致造成职务犯罪的发生。

财务制度不严,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白条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财务管理流于形式。而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有的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导致个别基层组织人员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较差。办案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你有我也得有”的失衡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从众心理,“咋会那么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正是这些心理因素作祟,导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在看到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者的高收入、高消费生活方式时,心理产生了极大反差,少数人便萌生了“你有钱,我有权,以权换钱不为过”的心理,于是采取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

预防“村官”腐败的建议

建立基层预防工作机制,开展网络化预防。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基层预防工作机制,在各乡镇、站所、村组聘请预防联络员,制定工作计划和联系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检察监督指导,机关、站所、村组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和预防工作网络,以推动基层预防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加强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力度,防止“村官”腐败。首先应对基层组织人员采取持证上岗,任职教育培训的方法。其次,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对违法违纪基层组织人员的及时查处、曝光,起到震慑作用,检察机关等部门应主动深入基层开展法制教育,用惩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鼓舞人。再次,要定期、不定期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通过宣传教育培训,使广大基层干部真正把政策、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形成一种健康向上的氛围。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要使民主理财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杜绝白条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收取的各项款项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经制度。对于重大事项,要集体审查,逐项审查,严格把关,改变目前部分基层组织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同时,以严格的审批程序有力地制约干部对资金的使用,强化对“财政”的监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委托银行收款,财政专户管理。基层站所的财政预算由财政结算中心统一审核,统一拨付,严格按照核定的收支标准安排资金。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级党政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更广泛、直接的关系,其廉洁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这就要求在选拔农村基层干部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警惕宗族势力,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选好配强基层干部,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从而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也要适时对基层财务状况实施审查,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基层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

建立和完善对基层组织干部的监督制度。“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是一条亘古不灭的真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体系可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市、镇人大及各级代表的监督作用,这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利。二是充分发挥市委、镇党委在预防农村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坚持把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先头兵。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查处,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通过发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通过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教育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四是切实发挥好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特有作用。公正的舆论是人民的喉舌,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特有功能,既要褒扬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的正气,也应抨击各类职务犯罪的罪恶行径。同时,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屏障。

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搞好农村干部犯罪综合治理。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搞好教育培训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对明显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查处。在依法打击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抓住个案预防所具有的针对性强、容易被发案单位接受的特点,利用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发案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等,采取全程跟踪和定期回访等形式,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江苏经济报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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