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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问责”好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13 10:03

 据报载,经历了娄烦垮塌、襄汾溃堤等多起重大事故的山西省,近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变“事故问责”为“隐患问责”,即在安全生产排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也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10月底,汾阳市委书记、市长及国土资源局局长等5人,因辖区多处非法采煤窝点问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等处分;11月初,忻州市一安监局长因整改隐患不力,被公开处分…… 
    前移问责关口,变“事故问责”为“隐患问责”,山西的做法显示出更高的执政理念和爱民情怀。实施“事故问责”,无论“责”问得多重,事故毕竟发生了;而对“安全隐患”进行“问责”,就可以将事故消弭于萌芽状态,为人民的生命财产筑起一道“防护墙”。
    在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是必然条件;但从事故隐患演变成事故,却是偶然的。不出问题便没有问题,一些生产企业正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态和自欺欺人心理,吝于金钱,疏于责任,任凭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甚至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
    和“事故问责”比起来,“隐患问责”的难度要大得多。因为有“事故”存在,众目睽睽,千夫所指,且有法可依,有规可凭,“问责”自然不会有什么阻力。但“隐患问责”就不同了,顾名思义,“隐患”是“隐”着的,既没有造成实际后果,更难有多大社会影响,对于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便难下决心、狠心,心慈手软,处理不力,造成“隐患”长“隐”。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切实从制度上保证“隐患问责”落到实处。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隐患不除,事故难绝。山西省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纪检监察报 张朝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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