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腐败的实质就是滥用公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因腐败而中箭落马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样的案件发生以后,当事者的身份及腐败分子贪得无厌的胃口即犯罪所得数额总会引发公众关注和议论。探讨此类犯罪发生的原因时,有一个问题不断被提及:?
贪腐案件频发暴露国企老总权力未得到有效监督
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必要的限制、场景或参照系。比如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还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或者是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法规与政府正式文件中赋予的权力,还是企业老总们每天实际行使着的权力?
改革开放初期曾经是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武汉钢铁公司经理、后来担任湖北省政协主席的沈因洛同志,在最近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谈到,他当初任武钢经理时,只能拍板决定800元以下的开支,800元以上的支出都得列入计划,上报冶金部,程序非常烦琐。他开玩笑说,当时他这个经理连修厕所的权力都没有(800元不够修厕所)。沈老举这个例子的本意是想说明改革开放之前国有企业各项工作很受束缚,经营者手脚施展不开,有劲使不上。但这恰恰说明在那个时期,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行使受到诸多监督制约,不可滥用权力。
今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培英的犯罪所得是:受贿(包括索贿)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261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贪污8250万元。两者相加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贪心之大、犯罪所得数额之巨令人震惊。
上述两个反差极大的例子,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与市场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人拥有不同权力能量的两个典型标本。在两种经济体制背景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能量可谓天壤之别。试想,李培英从1995年至2003年任职大型国有企业期间能够贪贿1亿多元人民币的巨款,这本身还不能说明其权力无边吗?中国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老总腐败犯罪案件接二连三发生的严峻形势表明,目前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过大,而且这种过大的权力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个问题不解决,类似李培英的腐败案还会发生,侵吞国有企业资产的巨贪硕鼠就难以灭迹。
国企老总权力大小应与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成正比
从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上讲,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可大可小、能大能小,其权力配置的大小与价值判断上的是非好坏优劣并无必然联系,其选择与决断主要依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等因素而定。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国有企业老总权力的大小应当与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成正比。
基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环境和实践逻辑,那时候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配置有限,即使有腐败现象发生,也出不了巨贪大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属于人格独立、产权明晰、经营自主、责任自负的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主体,频繁发生的市场交易以及对交易效率的追求,客观上需要企业领导人拥有较大的自主管理与经营裁量权,因而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应该大一些。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文件对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通常以职责的面目出现)及其监督有规定,但是很多规定抽象有余、可操作性不足,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老总特别是“一把手”对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逐渐取得全面的控制权和说一不二的话语权。如果有关部门用人失察或用人不当,公司制形态企业中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制约构造会被强势人物如“一把手”虚置和架空。而强势人物之所以强势、霸道及独断专行,大多与其有强硬的“后台”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分不开。
这种人一旦贪欲之门洞开,便会大玩“潜规则”把戏,钻制约乏力和监督疲软的空子,肆无忌惮地中饱私囊、大捞特捞,将国有资产变戏法似的据为己有。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屡屡发生的腐败犯罪案件均能够印证这一点。
从法理视角看国企老总权力的应然性和实然性
若从法理思维视角而论,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存在三种“面相”:一是本来是多大,即由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划定的权力范围,老总们本来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事。二是实际上有多大,即国有企业老总在经营管理企业时实际真正行使着的权力,它可能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吻合,也可能属于滥用权力,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违规行事。三是应该为多大,即从现实出发对国有企业老总现行的权力运行状态和效率效果进行评估,为以后调整制度设计或改变政策取向考量时提出的对策性方案或建议。在透视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实际究竟有多大时,侧重以上三个角度的思考或许会使问题更加明了一些。
如果某个时期国有企业老总的法定权力(即前述本来意义上的权力)比较大或者很大,就如同我们现在面对的情况,那么就应该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要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更应该重申严格执行诸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笔者赞同在诸多触目惊心的个案发生之后,一些有识之士关于某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还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节”等见解,进而认同人们呼吁要强化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和对国有企业老总的监督。
当然,目前最需要认真审视的是,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老总日常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实,权力只是意味着可能腐败而不是必然腐败。腐败的产生是掌权者滥用权力,使公共权力异化变质,而权力滥用和异化变质又与权力失去制约监督或者制约监督机制失灵有内在联系。李培英敢于置法律与各项规章制度于不顾,违反组织原则,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等重大事项,随意调拨企业资金,违规投资,非法拆借资金,大肆贪污受贿,给我们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一次敲响了警钟。借这个案例彻底反思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老总的权力制约监督理念及其制度环境、体制模式,无疑更有现实意义。(检察日报 作者系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