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组数据让人们再次把目光关注在村官腐败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而村官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数目之大、影响之恶劣,更是令人瞠目结舌:神木县麻家塔乡李家梁村村支书、村长、会计相继单独或合伙挪用公款,总额达502万元;岚皋县堰溪村原村支书王显正隐瞒收入不入账,先后将转让土地款19万元据为己有;仅今年以来,蒲城县检察院就查办村官职务犯罪8件13人,其中大案4件5人,贪污10万元以上特大案1件1人,已对2名有严重犯罪情节的“村官”决定逮捕……
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缺失,当前村官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工作的内伤,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如何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村官腐败,成为了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官小权不小埋下的隐患
村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虽然头衔不大,却拥有广泛的权力。道路的修建、宅基地的审批、土地的征用、集体财产的处置,都是在村两委会的直接操作下进行的。一些村官们正是借助手中的这些权力,从中中饱私囊。对于村官的敛财手段,有人曾经进行了总结,概括为五大手段。
虚报招待费。一些村的招待费单据很少用正式发票,多数是用一些普通纸张甚至烟盒纸 “自制”的 “土发票”,其中的报销数额可以任意填写,这使贪污公款有了空子可钻。捞取工程款。一些经济比较好或处于城乡接合部的村,村官们通过兴建养老院、学校、厂房等工程,变相贪污工程款或收受贿赂。在农村,像村里修路、打井、建学校等公益事业,一般都是“村官”来确定施工单位,或明或暗捞取对方的好处费。
利用手中有批租土地和批房基地的权利,大做文章,借权“索钱”,中饱私囊。例如,一块三四分地的宅基地,少的5000-6000元,多的达20000-30000元,村民把钱交给“村集体”后,就可以盖房子,有的能从村里拿回一个收据,盖大队的公章,有的能拿回一个白条,只有收款人的签名和日期,有的则交钱后什么手续也没有,只是“村官”的一句话:你就放心地盖房吧。
变卖或“承包”集体财产肥己。比如有一个村子,投入200多万元与一个私人企业的老板建煤矿,村民们反映说,这两年煤价这么高,别的矿都赚钱,可这个村与人合办的矿却给村民代表汇报说亏损了。村民们不认可,反映“村官”与老板共同作假,明亏实盈,“村官”得好处。
用公款办私事。有的村干部家用开支和礼尚往来不愿自己掏腰包支付,就打起村里公款的主意,达到变相贪污的目的。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唐鸣提醒,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又增大了村官腐败的可能。村官的腐败必然会损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反腐败“真空地带”引来的尴尬
村官为何会成为腐败的“高危”群体,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相关专家指出,村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在大量侵吞集体财产时变得有恃无恐,村民监督意识的淡薄让村官腐败时更加变本加厉,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则又使“村官”腐败易如反掌,而现行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措施,让村官腐败有了可乘之机。
目前,在农村一些地方,“脑子好的上学去了,脑子活的经商去了,健康的小伙当兵去了,会手艺的打工去了,不少女孩子进城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使那些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狭隘、自私、贪婪、目光短浅的人当上村干部。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民们整天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加上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自治观念不到位,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如何进行“自治”,如何参与“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同时,村级组织很少有通过正规学习培训的专业财务人员,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这都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没有明确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诸如税费收取、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事务性工作的指导,因此,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进行具体监督。
更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村基层组织人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纪委够不着,连被“双规”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连被监督的份儿都没有;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在他们面前统统“自动失效”,处在这样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们,腐败是很容易的事。
把村官纳入法律监管体系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治理村官腐败,成为社会各界共同考虑的问题。
西安市未央区制定的对村官的培训计划值得借鉴。早在2007年未央区就制定了《2007-2011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其中村官作为一项重点培训内容被列入其中。在2007年全区首期村级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培训班之后,今年5月21日至26日,又以“明白上岗、干净做事”为目标,以“用啥学啥、缺啥补啥”为原则,对全区542名基层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社区委员会主任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提高了村官们的觉悟,收到了好的效果。在首次培训结束后,时任东长吊村村委会主任的于正平就写道:“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群众赋予,其作用是为群众谋福利的,而绝不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
正在全省试点的村民监委会制度,也为破解村官腐败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村民监委会由村民推举产生,对村级事务、财务及资金、资产、资源等的审核权;对违纪违规和不称职村干部,向村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提出罢免的建议权等权力。“没有村民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的报账凭证,乡镇的财会部门就不会报销。现在群众认为村里的招待费过高,我们下一步准备对此进行核查,确定接待标准。”刚当选为榆林市沙河口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王治开说。
几年前就开始在我省推广实施的“代管帐制度”,也是治理村官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实行代管帐制度之后,取消村组织会计岗位,建立乡村财务结算中心,对各村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村核算”的管理办法。
相关专家指出,以上这些措施,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制约村官腐败的现象,但不是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法律的规范。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急需修改。据了解,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规划,修订草案将于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专家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重点,应该对民主选举的重要环节和程序进行细化,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把村官纳入到法律的监管体系。(陕西日报 记者 康传义 沙莎 实习生 李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