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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惩治群体腐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12 06:55

 近几年来,在各地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窝案、串案明显增多。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原因透视

  结成共同利益纽带


  产生这些“腐败窝案”,有的缘于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对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腐败坠落的受贿者到投机钻营的行贿者,都是为了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

  腐败“窝案”的形成通常是由有的领导干部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仿,最终出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加上信奉“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钱权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就会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当腐败趋于结盟,这种“特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更为荒唐的是,这种“特殊群体”的腐败行为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这种“特殊群体”的存在似乎显得合情合理了。

  标本兼治

  奏出反腐败最强音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都不能放松。”

  首先要深挖“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集体腐败”,有狭隘的地方主义和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反腐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其次,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化、深入化,而不能搞运动式的一阵风。在案件查处时,从过去求稳定,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

  再次要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新特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原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从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

  最后,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预防腐败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与对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这样, 才能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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