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严得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民事枉法裁判,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惯了很多官员被绳之以法后在法庭上或者忏悔录里声称自己“不懂法律”的表演,真不知道身为法院院长的严得将为自己“知法犯法”的行径寻找怎样的托辞。
这些贪官之所以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为自己开脱,而“不懂法律”之所以成为一个共同的借口,其根源在于贪官们寄希望于“不知者无罪”的侥幸心理,能够赚取一点同情和可怜,在量刑上更有利。说自己压根不懂法,这种低级谎言,明白人一眼就能看穿,大言不惭地将“无知”作为救命稻草的行为更接近于“无耻”。
谎称不懂法律的人犯法了,身处执法地位的人也犯法了,为何?这足见懂不懂法律不是会不会犯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他们并非“不懂”,而是不信。他们缺少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学习,而是对法律的信仰。这些人不相信法律一定能发现他们的劣迹,也不相信法律一定会对他们做出应有的判罚。
由此,我们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像立法者期待的那样被所有人认识、接受和遵守,仍有一些人对法律持观望、怀疑态度,以至于我们常常可以听到极少数官员“我就是政府,我就是法律”之类的叫嚣,这也是当前社会中“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不健康社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实现法律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不在于个体对法律的“无知”,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代表法的实现;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对法的信仰。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原董事长李华在被查处后剖析自己腐败堕落的原因时坦承:“对党纪国法失去敬畏之心,导致我在与他人交往时,在经济方面丧失了原则性。”而抱着“太多的侥幸心理,总认为没有第三者知道,而且认为只要组织不知道,法律就管不着,自己就不会有事”等思想,最终锒铛入狱则是大部分贪官共同的堕落轨迹。
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它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公众只有在观念形态上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法律;只有以法律信仰推动的法治社会建设,才是长久的、可持续的。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
当下,普及法律的任务很紧迫,但更为紧迫的则是通过各种方式引导所有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这一点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者责无旁贷,要首当其冲。(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