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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款为老领导报销不是贪污?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3 07:52
    南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被控签订虚假协议,以咨询费的名义转出700万元公款为老领导报销、私分128万元公款给三个下属并在参与股票配售时失职致公司损失1.2亿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王廷伟提出上诉(9月11日《北京晨报》)。

如今,贪污受贿金额比王廷伟多的贪官不计其数,所以,这样一则新闻本身并不会引发公众的特别关注。这一事件的新闻点在于,一审判决后,王廷伟的辩护律师就此案委托多位著名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王廷伟为了发放公司奖励、为领导报销而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从公司套取700万元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私设小金库行为。王廷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专家们的逻辑是:王经理侵占了公款,但钱拿去给老领导报销了,他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所以,他不算贪污。这是何等的荒唐。其实,理解这个道理,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王经理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从公司套取700万元,到此为止,他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侵占公款的行为,至于他如何使用这笔套取到的公款,是归自己使用还是给老婆孩子使用,抑或是给老领导报销,都是他自己如何使用的问题,并不能抹煞他将公款套取占为己有,使国家遭受损失的这个事实。何况,虽然他将侵占的公款给老领导报销,但他并非不能获利,比如老领导以前提拔过他,他算是报恩了,抑或是老领导一高兴在新领导面前为他美言几句,那他的高升也是指日可待了。因此,怎么能说他的行为不算是“贪污”呢?

在法律界,这样的逻辑和事例不是第一起。前些年,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一案,余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不过,这只是他的律师提出的观点,法院判决却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收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认作受贿数额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当然,所谓王廷伟套取公款为老领导报销不算贪污,仅仅是某些专家的观点(而且是收取咨询费后的观点)。但是,这已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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