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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母看病”咋成了开脱受贿罪行的理由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7 07:43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集团下属公司的项目部材料科原副科长姚某被指控受贿7.5万元时,姚某表示自愿认罪。其亲属在法庭上向法官求情称,姚某受贿是为给母亲看病,希望法庭轻判。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法院审理,姚某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月12日《法制日报》)

权力是腐败的温床,有权力就有可能滋生腐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集团下属公司的项目部材料科原副科长姚某,尽管权力不大,但他却开始在材料价格的讨价还价中,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这边压低价格,实际不是为单位压价,而是为自己压利润空间,签合同把每吨的价格提升100元至200元,转成了给自己的好处费。就这样,从多起合同交易中收取多名供货商的好处费,结果受贿7.5万元。今年8月17日,在法庭上姚某称,他所收受的钱中,有3万元用于给他的母亲治病,其余的被他花掉了。姚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姚某亲属在法庭上向法官求情称,姚某受贿是为给母亲看病,希望法庭轻判。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无情的,法律又是严肃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姚某“为给母亲看病”本来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为给母亲看病”不能作为开脱其受贿罪行的理由,否则,就是亵渎法律,践踏法律。

试想,如果姚某受贿是为给母亲看病,就可以轻判,那其他犯罪分子同样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即使犯罪分子找不到,他的律师肯定能够为其找到,这样的话,法律就会等同儿戏,就会失去威严。

姚某受贿7.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律是公正的,“为给母亲看病”的理由也不能为姚某开脱受贿罪行。因此,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要遵纪守法,要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无情的,法律又是严肃的,同样也是公正的”,千万不能抱有犯罪后可以找理由开脱的幻想,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谢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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