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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干部”莫成反腐体系“漏网之鱼”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3 15:30
    “不满30周岁的李丽考取公务员才一年半、担任乡政府干事仅仅一年,就与男友合谋挪用公款170余万元。”云南省香格里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华近日对记者说,“170余万在国家级贫困县香格里拉可不是个小数目,此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检察日报》2012年11月21日)

梳理本案突出特点,一是官小,二是工龄低,三是行为简单,四是涉及数额大,更让出乎意料的是发生地为国家级贫困县。腐败行为的恶劣影响与官小、工龄低、行为简单形成巨大反差,直接颠覆了传统腐败印象。

在传统反腐思维中,腐败总是与职务高、层次高联系密切,传统反腐败举措的重点都停留在高层次、高职位、大资金领域,而低层次、低职务领域却游离于权力监督体系之外。当前,随着大量国家惠民富民政策实施,资金流量大,负责落实政策的干部层次低、职位小,但由于传统防腐体系还没能涉及到更低层次的干部,与反腐败形势有所脱节,腐败形势严峻。近年来,“小官大腐败”的案件层出不穷,但一次次地推进着反腐体系向更宽领域、更低层次延伸。

权力天生就有腐败的倾向,凡是有权力运行的地方必须要有防腐体系的建立,否则权力必然脱轨,这是无数贪官“前腐后继”的经验总结。腐败没有职位高低之分,从中央到地方,只要有权力的地方都可能发生腐败。但因为惯性思维的限制,一些地方穷、官位小、层次低的权力运行无法得到有效监督,长期游离于反腐体系之外,成为最容易忽视的腐败。

地方穷、层次低、职务低的腐败往往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而这些干部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紧密,他们直接代表着党和国家行使政权,是人民群众心中最直接、最生动的形象。但人民群众更能够切身地感受到身边的腐败,这些腐败往往更能够激起人民群众憎恶腐败的朴素情绪,这些低层次的腐败比职务高、层次高的腐败行为更为恶劣,更具破坏力。

腐败不以恶小而为之,防腐不以权小而不为,官小、层次低的干部,贫穷的地方……这些看似与腐败缺乏必然联系,但却更容易忽视,更容易造成腐败。因此,只要涉及到权力运行领域,就应当建立完善的反腐败体系,进一步将反腐体系向低层次、低职位延伸,不掉以轻心,坚决不让任何腐败成为“漏网之鱼”,不然就会“大意失荆州”,亡党亡国也绝不是危言耸听。(渝水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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