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不能钻诉讼人缺失的空子了。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日前发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份专业性如此之强的改革文件,之所以能够获得舆论广泛关注,正是因为它切中了现实的痛点。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言,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当前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对环境污染姑息纵容,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缺少适格主体。
这一点或许会让很多人感到费解,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蔚蓝的天空、安全的食品,这是每个人都念兹在兹的诉求,为什么会缺少适格主体?然而,正是因为“百姓日用而不知”,人人负责、人人有份,恰恰就意味着没有人负责,每个人都期盼他人出头,自己好“搭便车”。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益诉讼的主体缺失,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公地悲剧”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两年前,曾有一条“花20万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的新闻在网络热传,一位企业家由于不堪忍受河流污染,通过“约下河游泳”的方式向环保局长叫板施压。而这背后,正是司法途径、制度渠道难以满足人们诉求的无奈现实。缺少适格主体,就意味着污染了环境、损害了公益而能逍遥法外,如果不解决这个法律难题,群众的正当权益将受到侵害,生态文明建设也会受到损害。
从法律上解决适格主体缺位的问题,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还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维护食品安全以及解决其他公益问题的重要抓手、关键一环。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14次会议,一连审议通过3份与生态文明相关的文件,这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快、力度加大、措施加密。而及时出台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则可以理解为从法治层面对中央决策部署的积极配合。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公益诉讼改革也是从试点起步、靠试点突破、以试点带动。在探索中前行,如何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怎样统筹好积极推动与稳妥慎重的关系?可以说,全国其他地方都在期待各地试点能够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期待“公益诉讼”解决公益领域的“公地悲剧”,期待它成为蓝天绿水和舌尖安全等公益梦想的法治守护神。(中国纪检监察报 李克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