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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滥用职权被开除党籍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20 04:12
潼关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忠明在任职期间于20003月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6.6吨;又于20009月,擅自决定将一名不满14周岁大的学生调入公安机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329日以滥用职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王忠明有期徒刑6年。20041210日,经渭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忠明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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