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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林业局原纪委书受贿八万获刑三年半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14 10:55
由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省武夷山市林业局原纪委书记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万元一案,日前经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刘某涉嫌受贿一案,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于2008年5月指定顺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3月12日,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4岁的刘某案发前担任武夷山市林业局纪委书记,主要分管纪委、监察、资源管理等工作;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5月间,刘宝利用职便为郑某等人谋利, 4次收受郑某等人贿赂共计8万元。

法院查明,在案发前几天,刘某打电话给武夷山纪委副书记刘某仁说有事找他,后因刘某仁没有空而未找成。此后刘某于2008年5月9日将自己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钱10万元让其妻宣某从信用社支取出来,拿到刘某仁办公室,说是要退赃。因刘妻说不清楚退赃的详细情况,刘某仁便叫刘某自己来说明情况。当天下午,刘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认定刘某的此次行为系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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