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于国华公开宣判,以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于国华利用担任吉林省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
贿赂人民币362万余元、港币34万元、美元25.5万元、欧元5.7万元,收受金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3.5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745.2万元。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还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三支。
法院认为,于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坦白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收缴的情节,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于国华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国华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一审以于国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新华社 记者周立权)
吉林省通报吉林市原副市长于国华严重违纪案件
2007年10月,吉林省纪委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了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于国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初步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于国华在担任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和兼任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涉嫌收受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700余万元,另有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同时查明于国华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目前,此案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吉林市副市长于国华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