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户县法院对一起户县两村三名村官在协助政府建设出村路过程中收受金钱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案建设方负责人因犯行贿罪,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村村通”惠民政策的实施,西安郊县农村地区出村路建设如火如荼,出村路在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村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那就是村官在协助政府建设出村路过程中,经受不住金钱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004年,户县甲村出村路工程得到县交通局批准,朱某得知消息后即将其周至县的亲戚徐某介绍给甲村村委会主任郭某,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于2005年8月分两次送给郭某共计6000元,双方于2005年9月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期间,因郭某与他人打架受伤住院,徐某又送去3000元。后郭某又向徐某索要现金2000元。郭某共计接受徐某贿赂11000元。
2009年9月,户县李某得知甲村和乙村出村路工程得到批准,通过亲戚引荐,李某与甲村村委会主任郭某和乙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村支部书记赵某取得联系,在户县某足浴城李某向三人提出如能承包两村出村路工程,将按每平方米6元给三人提成共29000元,三人均同意并要求李某先付提成款。
2009年11月,李某在郭某家里送给郭某出村路工程提成款共29000元,郭某收取1万元,张某、赵某各分得9500元。作为村委会主任的郭某与张某即与李某签订了出村路承包合同。
李某在合同签订后即对乙村出村路进行施工,并于2009年12月交工。2010年5月乙村支付给李某国家财政出村路工程拨款148500元。案发后,郭某、张某、赵某所收受金钱贿赂均被追回。
鉴于三人能够积极退回所收赃款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合议庭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赃款21000元予以没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赃款9500元予以没收;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赃款9500元予以没收。
该院合议庭认为,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鉴于李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