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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原政协副主席宋晨光受贿1000多万一审获死缓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28 09:24
 

新华网济南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 崔清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27日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本报4月12日二版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晨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泰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宋晨光简历

宋晨光,男,汉族,1952年12月生,江西高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1969.01参加工作,1969年至1989年部队服役。

曾任团政委、师政治部副主任;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1994年至1996年江西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1996年至2002年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

2002年至2003年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1月宜春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9月-2008年3月 任宜春市委书记;

2008年1月26日任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

2010年7月,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0年7月,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免去宋晨光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同时决定撤销其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2010年10月,被撤销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人民网资料 截至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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