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谢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委会沙塘村六防水库旁的果园山顶上租赁场地作为花胶加工场,并聘请被告人黄某对该花胶加工场进行日常管理,该加工场主要是对花胶进行浸泡、刮油、晾晒,在加工的过程中非法添加过氧化氢(双氧水),并将加工好的花胶运往谢某在外地所开的档口销售。201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场查获已加工好的成品花胶1250公斤(价值人民币255000元)。经检验,该花胶产品中过氧化氢的含量为4.82mg/kg。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将择日宣判。(南方日报)
欢迎投稿 版权所有:中共渭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渭南市监察委员会 渭南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运行维护投稿邮箱:xyqf.gov.cn@163.com 陕ICP备09005814-1号 陕公网安备 61050202000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