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潢川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张灏等4人到野外拍照时点燃荒草,不慎引燃农户林地,面积为32.99亩,毁坏胸径5厘米杨树903棵。经调查取证,潢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引起火灾的主要责任人张灏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张灏等人于2013年3月31日前对过火林地重新造林,并依法赔偿林地所有人蔡某经济损失。(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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