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沽源县原县委书记刘富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富成被判有期徒刑17年,被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刘富成当庭表示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查,2003年至2012年间,刘富成利用其担任赤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沽源县县委书记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中现金738万余元及金条4根(合计400克),且有55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上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河北日报 薛惠娟、刘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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