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谋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匿收入、公款购物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在案件处理、供货商确定、工作安排及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安徽日报 记者李浩 通讯员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