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邢太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邢太安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行贿、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邢太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邢太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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