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4月18日电 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潘逸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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