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人杰案今年4月11日就作出一审判决,而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近日”
◎姜人杰犯的是受贿罪,而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姜人杰案是典型的新型受贿案件,推动了“八项禁令”“十条意见”的出台
1、先前媒体的报道不准确
“姜人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和定性部分,态度截然相反。”11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对指控的事实部分,姜人杰没有“任何异议”,但对定性部分,姜人杰“基本不认可”。
姜人杰案发前担任的公职是苏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规划的副市长。最近,有媒体报道:“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人杰死刑。”根据这一线索,记者在苏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十余天的调查采访。经记者核实确认,今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收受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这份判决书表明,该案判决已于半年多前作出,姜人杰并没有犯挪用公款罪,先前媒体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并不准确。
宣判后,姜人杰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据江苏省高级法院法官介绍,目前姜人杰案二审已经开过庭,判决可能于近期作出。
2、姜人杰案促成“八项禁令”“十条意见”出台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单笔收受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而收受方式也很特别,如果没有中纪委的‘若干规定’,没有‘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这笔8250万元巨款还真不好定受贿。”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说。
这位法官所说的“若干规定”,是指去年5月底中纪委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俗称“八项禁令”)。“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是指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十条意见”)。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都剑指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形式。
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对8250万元定性,存在不同意见。2006年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开庭审理时出现的争议,推动了“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明确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律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这位办案人员说。
3、儿子暴富老子落马
要说姜人杰案,首先提及的应当是姜人杰的儿子姜荑。
1979年出生的姜荑,2001年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先后担任欧莱雅(中国)销售部销售主任、苏州协安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工作不到半年,姜荑不满足给别人打工,想自己创业。
2001年下半年,苏州市委、市政府为加快苏州城市化进程,政府出资4亿元成立了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由副市长姜人杰兼任。
“经过谋划,姜人杰决定让姜荑成立一家拍卖公司。”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成立拍卖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姜人杰就给时任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峰打招呼。这家公司是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陈峰是姜人杰的下级。“陈峰主动找姜荑,拿出1000万元让姜荑注册成立拍卖行。”一位办案人员介绍说,“因此,在挪用公款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只追究了陈峰和姜荑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姜人杰。”
2002年8月,陈峰擅自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存入姜荑提供的账户上,成为姜荑成立苏州福海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至2003年3月,姜荑将1000万元归还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苏州福海拍卖行成立后,生意异常兴隆,做的全是“政府生意”。至2003年底,该行成交额累计达8.1亿元,占苏州拍卖市场的40%左右,几乎囊括当年苏州所有大型公物拍卖项目。
姜人杰案发的直接原因,是有人举报苏州福海拍卖行注册资金来源有问题。恰在这时,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总经理陈峰因为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陈峰交代了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的问题。另外,陈峰还挪用巨额资金给苏州鼎力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进行营利活动,而顾文彬就是后来被法院认定将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的行贿人。此时,姜人杰感觉不妙,就让儿子把拍卖行注销了。
2004年8月7日,姜人杰被“双规”。两天后,姜荑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陈峰因为受贿2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0余万元,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据记者了解,姜人杰由江苏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姜荑则由苏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6年初,两案侦查终结后,江苏省检察院将姜人杰受贿案交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苏州市检察院将姜荑挪用公款案交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指控姜人杰犯受贿罪———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姜人杰共收受苏州鼎力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等5人贿赂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指控姜荑与陈峰共谋,利用陈峰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1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4、事后退款不影响定罪
姜人杰父子被起诉到法院后,南京市中级法院、苏州市沧浪区法院都曾于2006年开过庭。
南京市检察院对姜人杰的指控共涉及五名行贿人,其中最主要的行贿人是苏州鼎立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起诉书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旺墓村湖畔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为娄葑东区机场路南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顾文彬占有150亩土地使用权90%的股份,出售使用权后从中获利近1.7亿元。2003年11月19日,姜人杰收受顾文彬8250万元。这个指控正是姜人杰案件的“核心部分”。
经过四次开庭后,合议庭认为,陈峰受贿、挪用公款案发后,因陈峰曾将公款挪用给姜荑和顾文彬,姜人杰担心牵连到自己,为掩饰犯罪,而将受贿款退出,事后退款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也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至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双规”期间),就全部交代问题,这是姜人杰在有关部门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供述受贿行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在为行贿人谋利时,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5、副市长成了土地运作高手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亿多元,在这些受贿款项中,只有2万元与土地没有直接关联,其余受贿款全是土地“生出来”的。据知情人介绍,2001年6月,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这150亩土地因为多年未开发,被苏州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四部门“会审”确定为取消项目,报姜人杰审批。
这150亩土地,1994年4月苏州鼎力物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鼎力公司原是苏州市水利局下属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的子公司,当时确定土地出让金为1800万元,鼎力公司只支付了900万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经姜人杰介绍,2001年11月,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以转让鼎力公司的形式,将这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顾文彬的正基房地产公司,转让价1200万元。“当时,顾文彬认为,苏州工业园区要有偿收回150亩土地,至少也应该是1800万元,这样他就净赚600万元。”
知情者说,“但苏州工业园区将这块地规划为绿化用地,以原实际出让价900万元收回,这样顾文彬反而要赔300万元。所以,他必须另想办法。”
顾文彬找姜人杰商量对策,姜人杰给顾文彬谋划了一套“置换”方案———
姜人杰让顾文彬以香港奔德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曙东的名义,给苏州市委书记写信,同时邮寄姜人杰一份。信的主要内容是,这150亩土地是香港奔德公司投资开发的,但项目又被苏州市政府取消了,政府规划的改动让投资者感到投资没有安全感。
市委书记收到该信后,派市委一位副秘书长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副秘书长在征求分管副市长姜人杰意见时,姜人杰提出了两条意见:一是让苏州工业园区有偿回购,二是作置换处理。据此,副秘书长在写给市委领导的报告中,提出了两条选择性建议。市领
导将报告批转姜人杰阅处。在这个报告上,姜人杰签署了“服从统一规划,予以土地置换”的意见。
让姜人杰意想不到的是,苏州工业园区“坚决不同意置换”。更让姜人杰吃惊的是,苏州工业园区还通过调查,指出香港奔德公司与顾文彬的合作开发是虚假的。
事情弄到这地步,姜人杰只好再次批示:“虽然港方有欺诈之嫌,但考虑到港方背景,为避免争端,宜采用等面积、同性质的地块与150亩的土地进行置换。”起诉书指控说,姜人杰以落实市委领导批示为由,让工业园区领导协调,将150亩土地作了置换。
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两个月后,顾文彬通过转让鼎立公司90%股份的方式,将置换后的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扣除一定的税费,公诉人认为,顾文彬赚了近1.7亿元。
6、开公司企图掩盖受贿行为
顾文彬在供述中说:“通过姜人杰批示以及向工业园区领导打招呼,成功置换了土地。我对姜人杰说,这个项目你帮了不少忙,我会表示感谢的。”“我们商量时,姜人杰提出,这笔钱直接拿起来不好,放在苏州也不好,最好以你的名义在上海开个公司,把钱划到上海的公司,由姜荑来控制这个公司。后来以我和我亲戚的名义在上海注册了上海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和公司),我把8250万元划到这个公司账户上。这个事情的全过程都是姜荑一手操办的。”
检察机关认定姜人杰收受8250万元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9日,也就是这笔钱被划入上海仁和公司后,即完成了“受贿既遂”。
2004年2月,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总经理陈峰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案发,姜人杰因顾文彬也从陈峰处借过资金,担心会牵涉到自己,遂让姜荑将上海仁和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印章等交给顾文彬。姜人杰后来供述说:“我是通过归还公司的方式,将钱退给了顾文彬。”
“2006年,南京中院开了四次庭,对这笔8250万元受贿,意见难以统一。”一位法官介绍说。
2007年7月,“两高”联合出台了“十条意见”,从而解了姜人杰受贿8250万元的司法认定难题。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7、检举揭发能否免死
“姜人杰的检举揭发,从‘双规’的时候就开始了。”江苏省纪检系统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姜人杰在‘双规’时供述,苏州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通过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许树东送给姜人杰400万元。省纪委获取这个线索后,对许树东进行了查处。”
“一审宣判前,姜人杰没有想到会是死刑,所以,并没有大量检举揭发他人,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姜人杰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说,“一审宣判死刑后,姜人杰才开始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要立功,免除一死。”
一位知情者说,鉴于姜人杰受贿数额巨大,同时他又检举揭发了一些官员的腐败问题,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大,“但免死的可能性也有”。(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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