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用30多年的时间,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一步步走上仕途的顶峰,却在辉煌中跌落。
她和丈夫曾是令人羡慕的一对,谁也没有想到,他们比肩而坐、以泪洗面,同时被检方指控。
2010年6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溧水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易善玲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丈夫张世龙有期徒刑4年。二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92.7万元予以追缴。
从广播员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这段婚姻走过30个年头之后,夫妻二人却比肩而坐、以泪洗面,同时受到检方指控。
2009年8月初,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得到线索,有人反映溧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易善玲在担任溧水县永阳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和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在溧水县纪委的协调下,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对涉嫌行贿人员进行了审查,初步掌握其向易善玲行贿数十万元的证据。因易善玲系市管干部,检察机关向市委汇报后,市委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指示由市纪委牵头协调,严肃查处。随即,市纪委迅速会同市检察院反贪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易善玲展开立案调查。
在办案人员面前,易善玲显然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谈话期间,她不仅不交代自身的经济问题,而且态度恶劣。其涉嫌共同受贿的丈夫张世龙外逃躲避调查,家人也到处“活动”,甚至借给易善玲送衣服之机,故意将衣服袖口和领口用针缝上、绣英文字母“V”等方式,暗示易善玲封口不言,对抗调查。
还是那句老话,“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伎俩也无法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办案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内查外调,很快查清了易善玲、张世龙夫妇共同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上,易善玲被检方指控受贿近两百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一同受审。接受庭审的易善玲用纸巾擦了擦眼睛,转头看看身边早已泣不成声的张世龙,低头将手里的另一张纸巾递给他。张世龙接过后,用纸巾紧紧地捂住脸。庭审中,易善玲夫妇对检方指控的受贿金额供认不讳。在庭审最后阶段谈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时,夫妻二人不约而同地放声痛哭,表示“无颜以对”。
易善玲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当她用30多年的时间,从最基层一步步走上仕途的顶峰后,居然会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
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的易善玲在老家得到了第一份工作:溧水县东屏公社广播员。并无特殊背景的她,凭借着工作中的优异表现,赢得了领导的器重。两年后,她担任东屏公社团委书记,从此走上了仕途。此后的20多年里,她历任妇联主任、副乡长、副镇长、县计生委主任,2000年被任命为溧水县永阳镇党委书记。2003年初,易善玲担任溧水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07年底,易善玲被任命为溧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易善玲步入仕途时,其丈夫张世龙刚从部队转业,后来到溧水县税务局工作,并成为溧水县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的副主任科员。
在溧水当地,易善玲夫妇曾经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夫妻感情很好,女儿有出息。”在外人看来,这对夫妻的事业和家庭都算得上是完美。
然而,这段婚姻走过30个年头之后,夫妻二人却在被告席上比肩而坐,接受检方的指控。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张世龙很大方地拿走了开发商送的100万元,只留下一句“谢谢”。
在易善玲腐化堕落的过程中,溧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在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仅吴某一人就“贡献”了161.2万元。
在担任A公司董事长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他进而利用这个平台,慢慢地变成了当地人眼中的“大老板”。
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2001年下半年启动改制,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且主持工作的王某,他发现领导对吴某的认可超过了自己,而且有消息传言吴某已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
王某并不服气,经过别人“提醒”,他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最终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到吴某的名下,王某只好认输。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每当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找易善玲帮忙,易善玲也都会不动声色地顺手帮他解决。
2001年下半年,A公司拿到了一块地要开发房地产项目,可是公司一时资金紧张,易善玲想办法给吴某从镇里借了90万元,使得A公司顺利开工。同年,易善玲还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使得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后来的几年中,但凡遇到诸如土地过户手续、拆迁补偿纠纷等麻烦,吴某都能通过找易善玲帮忙一一化解。
吴某深知,他与易善玲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以拜年为名给易善玲送上1万元的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某还“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后,每年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吴某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
后来,易善玲的女儿到上海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现在上海的房价太贵了,为了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心知肚明的吴某赶紧回应说:“房价是贵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哦,好的,你要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
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上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准备了点钱,你有空来取。”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很大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
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时也毫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张世龙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工厂,但在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帮忙解决40万元”。吴某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买房比市场价便宜近一半
她成为诸多开发商争相巴结的对象,收受开发商20万元购房款,再掩人耳目以市场价购买房产。
易善玲担任溧水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之后,进一步成了诸多开发商争相巴结的对象。
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某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前期以及政府相关配套项目的推进工作。在一次饭局上,张某某通过别人介绍结识了易善玲,从此他就开始有意识地拉近和她的关系。不久,B公司在溧水开发一个名为“东方名城”的房地产项目,需要与政府多方打交道,张某某通过与易善玲的多次沟通,彼此间也日渐熟悉。
2004年春节后,“东方名城”项目的推进遇到了大麻烦。由于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工程停工了两个月,损失达到600多万元。张某某找到易善玲,后者出面解决了这件事,使工程得以恢复。不久,由于政府对小区水电的方案还没有确定,导致即将交付的小区还没通上水电,张某某心急如焚,再次找到易善玲,易善玲召集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了这个问题。
“客观地说,她的确给了我们公司很多帮助,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创造了效益。”张某某也投桃报李,2005年春节前,他从公司财务支取了5万元现金,送到了易善玲的家中。
但易善玲的“胃口”远不止于此。
2005年5月,她和张世龙看中了“东方名城”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跃层房屋。张世龙随即给张某某打电话透露了想法。“副县长要在我们楼盘买房!”张某某对此欣喜不已,马上向领导汇报,随后立刻通知那套房子停止销售。
“这套房子的销售价格是2400多元一个平方米,成本价是1350元左右,你看放在什么价格比较合适?”张某某小心询问。“总不至于让你们亏本吧。”张世龙说。经过两人的商谈,房价最终定为每平方米1400元。
为掩人耳目,张某某从公司账上划给了张世龙20万元购房款,张世龙按市场价买下了这套房产。
公私混淆让她腐化变质
“时间长了,我就觉得我是在‘帮’他们,收好处慢慢地也就变得心安理得了。”
易善玲担任副县长的5年,正是溧水城镇建设大踏步前进的时期。回忆起当时的工作,她感到后悔的是,将自己分内的工作与“帮忙”混为一谈。
“作为分管城建的领导,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往往需要我出面协调解决,这是我义不容辞的分内工作。开发商遇到的通水通电、平整土地等方面的问题,我都帮忙协调解决,为他们的项目推进做了很多工作,他们对我都心存感激。没有我的帮助,他们的项目就没有这么顺利,他们公司就不会取得这么多效益。时间长了,我就觉得我是在‘帮’他们,收好处慢慢地也就变得心安理得了。”易善玲说。
就这样,在一次次收受金钱之后,易善玲不知不觉中已经把一心为公抛于脑后。吴某和张某某等人在送钱时都选择与张世龙联系,张世龙慢慢地也从“贤内助”变成了“贪内助”。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我的所作所为损害了一个党员干部的形象。我感谢纪委和检察院的同志对我的挽救和教育。”在法庭上,易善玲泪如雨下,“我无法面对关心我的人,无法面对我的家人,现在我只能用泪水洗刷我的罪恶,我的教训沉重而深刻,我不会放弃对自己的改造……”
鉴于易善玲和张世龙在审查期间有检举揭发其他人员犯罪的立功表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给予二人从轻和减轻处罚。
南京市纪委一位办案人员说,在每年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夫妻和家人共同犯罪的不是个别现象,他们贪婪的行径令人痛恨。但事后掩卷思之,他们毕生努力的结果却是要在牢狱中苦度数年,又令人痛心。贪婪和侥幸不光毁掉了自己,也给亲人带来无限的伤痛。(中国纪检监察报 安官石 马乐乐)
链接 警惕“夫妻档”腐败现象
夫妻和家庭原本应是恩爱、幸福的象征,夫妻之间的互相支持、帮助可以形成强大的合力。然而,夫妻这一特殊关系一旦与贪欲结缘,也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不仅会导致家庭的破裂,更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易善玲腐败案所暴露出的“夫妻档”腐败并非个例,也是近年来腐败行为呈现的一种新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警惕。
“夫妻档”腐败并不是一种严格的用语,而是指夫妻之间利用一方或双方的权力或影响力为家庭谋取私利的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第一,对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破坏力很强。如果说官员个人的腐败属于“单兵作战”,是个体利用公共权力谋利,“夫妻档”腐败特别是发展升级的家庭式腐败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腐败,它以给家庭谋利为目的,运用家庭关系作掩盖,通过相互勾结、支持等多样形态,依靠合力进行腐败。因此,这一腐败形式具有动力充足、持续时间长、成本低、收益大等特点,对公共权力的侵蚀力很强。
第二,容易造成其他官员乃至公众的心理不平衡。“夫妻档”腐败不仅仅是为官员个人谋利,而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有权全家受益”,“夫妻档”腐败很容易成为家庭致富的“样板”,为其他官员所效仿和攀比。
第三,增加腐败的查处难度。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也是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夫妻和家庭很容易成为坚实的利益共同体,一旦夫妻联手腐败,其利益就会高度一致,没有信任障碍,沟通充分便利,保密性和隐蔽性极强,因此这类腐败往往周期较长且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夫妻或家庭成员很容易结成攻守同盟,互相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的查办带来很大难度。
鉴于“夫妻档”腐败的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类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严格执行现有防止和打击“夫妻档”腐败行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近年来,党和国家加大了对这类腐败的防范和追究力度,出台了不少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明确规定夫妻间的任职回避,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等亲属谋取利益,限制官员配偶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将包括配偶在内的近亲属扩大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等,这些举措对抑制“夫妻档”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应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其次,紧紧抓住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制约这一关键。腐败的本质在于滥用权力,给予权力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道。“夫妻档”腐败虽然是公共权力被私用的泛化或扩大化,但它并未超越官员滥用权力这一本质属性,而是传统的官员个体腐败这一典型腐败形态的变体,只是形态较为复杂而已。因此,治理“夫妻档”腐败的根本之策,必须回归到权力制约这一源头之上,将官员个人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严格制约其权力行使,不给官员本人和通过家庭成员滥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
再次,切断配偶及家庭成员与官员个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联系。相对于其他腐败形式,“夫妻档”腐败或家庭式腐败的特点在于配偶及家庭成员涉足、染指或影响官员个人权力的行使。治理“夫妻档”腐败,应着力于切断配偶及家庭成员与官员个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联系,让家庭成员远离公共权力。
最后,强化家庭廉政教育。“夫妻档”腐败行为的增多表明,廉政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官员本人,而应扩展到家庭成员。家庭可以成为幸福的载体,也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家庭廉政教育应从“妻廉夫祸少,家廉幸事多”这一朴素型、情感型教育入手,直击人心,力求实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