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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干部4个月贪污138万元 检察官称个别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因“无知无畏”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2 08:30
    年纪轻轻便被委以重任;贪欲面前良知屡次妥协。31岁的周某,原本有着大好前程,却因贪污罪获刑。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这起年轻干部贪污公款的案件。

  周某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一个普通家庭。家境一般,父亲多病。但周某通过自己的努力,一路“过关斩将”最终硕士毕业,并被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工作。

  工作不久,努力认真的周某便得到领导及同事的赏识,并委以重任。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周某就成为中科院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业务助理、机关党委办公室业务助理。

  “就是这样一个曾经让父母为之骄傲、让老师为之称赞、让领导为之放心的年轻人,却将手伸向了公款。”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用周某自己的话说,长期高强度的工作使他的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脱发、胃出血、颈椎病,父亲身体多病欠下巨额债务,自己也需要在京购买房子准备结婚。如果继续这样下去,上述问题都无法得到解决,各个方面的压力使他动摇了。

  于是,周某选择了一条能够迅速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贪污。

  2010年12月,单位要给机关工作人员购买图书,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周某是这件事的负责人。

  当时周某正在筹钱买房,他认为机关用于党务工作的业务经费相对比较多,且支出审核手续比较简便,有可乘之机,在这当中做手脚的话不容易被发现,于是想从单位购书款里侵吞一部分钱。周某用公款购买图书卡后,只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单位,剩下的图书卡被他留下,随后将图书卡转卖变现,得到人民币8万余元。

  类似的行为操作数次后,周某的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开始编造理由购书,模仿领导签名,伪造报销单到财务领取支票,将买来的图书卡变现。

  2011年2月,周某编造了一张“劳务费报销单”,名目是支付7人劳务费246210元。周某伪造了领导的签字,到财务处领取了扣税后的现金195858元,将钱取出后存入自己的工资卡。据周某供述,这7个人的名字是他从随手找到的一份下属单位名单上摘抄的,实际并没有给这些人支付任何劳务费。这7个人领取劳务费的签收单上的签名,也是他自己代签的。

  经查,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图书费、劳务费等方式,骗取公款人民币138万余元,据为己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周某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曾犹豫了很久,一方面认为不可做,另一方面现实和贪欲又在教唆他可以做。最终,周某向公款伸出了手。

  “我虚构了领导的签字,领导的签名和我本人的签名字体比较相像,平时的工作中也经常看领导签字,所以比较容易伪造。”周某供述称,用伪造的手续到财务领取支票或者现金时,财务人员问过他为什么要用这么多钱,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了。

  “我父亲有病,家里没钱,我想凑钱给父亲看病。另外,我女友家里希望我们能买房结婚,我想尽快筹钱。”周某说,因为工作不久,没有积蓄,不能支付这些费用。在发现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后,主观上便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想到越陷越深。

  “从贪污公款开始,之后每晚都睡不好觉。”周某说,恐惧和害怕充斥着他的内心,拿到钱后那一刹那的喜悦也很快就没有了。直到2011年4月,单位查账发现问题,找周某核实情况,他主动交代了虚假报账的事实。

  “那一刻,我觉得自己一下子轻松了。”周某这样供述说。

  最终,周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对于近年出现的职务犯罪呈年轻化特点,办案检察官认为,其中多是由于无知、无畏造成的。

  “所谓无知,是指部分单位对青年干部的入职教育不够重视,或缺乏必要的力度。年轻干部入职以后,对于行业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纪律尚不甚了解,自身又不善于请教学习,往往容易在工作中因过失导致违法违纪问题出现,严重者便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等渎职类犯罪。”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说,所谓无畏,是指部分年轻干部对违纪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总认为一些违纪问题是小事,面对请托、引诱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立场。特别是近年来,城市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问题成为青年干部逐渐面临的现实问题,个别青年干部在获得相应权力后,急于实现“刚性需求”,然后逐渐开始爱慕虚荣、追求享乐,最终被金钱、人情和各种关系所包围,走上贪腐犯罪之路。(法制日报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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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毕业的肖明辉年仅33岁,曾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副局长,在5亿元的工程招标中大权独揽,收受1611万元的“好处费”,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2012年1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肖明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肖明辉在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副局长期间,主管建设工程。2007年年底,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批准立项,由洋浦规划局作为项目业主进行筹划建设。肖明辉借鉴其他大型项目筹备的经验,重新编写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后续的招标工作中,肖明辉与其司机张成梁商议,寻找符合承建资质的公司投标洋浦EPC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

  经法庭审理认定,肖明辉和张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义,向建筑公司提供了2076.68万元的发票。其间,这家建筑公司向肖明辉、张成梁共支付1611.865万元的“好处费”。除了在洋浦EPC项目招标上存在受贿行为,法庭还查明,2007年,洋浦开发区规划局对外招标洋浦小学旧楼拆除过渡教室建设工程,肖明辉利用主管该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个体包工头赵某中标该工程,收受人民币6万元。

  说“法” 青年干部廉政教育亟待加强

  在此前被披露的贪腐案件中,贪腐者多为身居要职、手握重权的中年人或临近退休的人员。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的贪腐案件显示,不少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干部频频触上贪腐红线。北京市法院和深圳市检察机关的一些调研显示,80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上升势头,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预防青年干部职务犯罪,除了构建权力制约机制外,更重要的,是对青年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在青年干部的脑海里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意识防线,让他们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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