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村财“回家”
——福建省政和县东平村村干部挪用资金窝案查处纪实
郑继轩 吴继良 范先荣
2012年4月初,福建省政和县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东平镇东平村村委会原主任陆某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出让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并伙同亲信私分出让款等多个问题,信中还列举了被出让地块的详细情况。经过近一个月紧锣密鼓的调查,办案人员终于成功查处了该起挪用资金窝案。
账户突现百万——蹊跷
4月12日,福建省政和县纪委组织人员赴东平村初核。办案人员首先向东平镇的有关部门了解群众反映的地块有无办理规划和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到实地一一查看。
很快,办案人员就找到了线索——2010年间,经有关部门批准,东平村将本村中央巷“马坪地块”规划成地基出售,确定由中央巷村民小组组长王某和村民暨某负责征地、办理规划手续、销售等事宜,每块地基售价为8万元。截至2012年2月,“马坪地块”规划的地基已出售23块。
就在办案人员入驻该村调查的第三天,该村银行账户里突然增加了127万余元,这让办案人员产生了疑惑。对于这一情况,中央巷村民小组组长王某称,这笔钱是刚收来的“马坪地块”地基款,因中央巷村民小组在做公益事业,这笔钱原本是准备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起正在进行的新建公厕、水泥路硬化、整修水渠等公益事业,王某说得有条不紊。但办案人员仍然觉得事有蹊跷。
工程张冠李戴——露馅
经了解,东平镇于2011年10月同意将东平电影院旁的公厕交由东平村自行改建,改建完成通过验收后,东平镇把原东平市场门口的公厕无偿交由东平村处理。
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东平电影院旁的公厕属东平村集体所有,而非中央巷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而且该公厕目前也不在改建中。反倒是原东平市场门口的公厕被改建成了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块地基已经动工。
这是一个意外的收获!
办案人员立即向镇国土资源所和城建所了解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竟然表示都不知情。接下来了解的情况,正如调查人员预料的一样,中央巷的水泥路硬化和水渠整修工程均为子虚乌有!
办案人员决定以“马坪地块”地基为突破口,先了解地基款的资金走向。
逐一走访了23户购买地基的村民,核查每户购买地基的交款数额和时间后,办案人员又调取了暨某、王某及其妻子何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分析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2011年1月至3月进账多,2011年6月至11月出账多,且数额较大。
施计随机应变——突破
对王某、暨某的调查并不顺利。王某辩称自己是文盲,所以东平村是委托暨某负责征地、收款的,除了保管暨某交来的部分地基款,其他情况一概不知。而暨某则绝口不提地基款的去向,信誓旦旦地保证地基款已全部交给王某。
为打破僵局,加快进度,办案人员决定直接接触陆某,却被告知:陆某已到外地谈业务,短时间内不能回来。
不论是巧合还是故意回避,都得改变策略。于是,办案人员决定从王某身上寻找突破口。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心虚的王某终于交代了自己的问题:2011年3月,从暨某处收到地基款129.5万元后,王某于2011年6月至11月私自3次挪用共计28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同时还交代了与陆某、暨某串供的过程:在县纪委介入调查当晚,陆某、王某和暨某密谋应对办法,决定把各自用掉的总计100多万元地基款凑齐立即打回村账户,然后由王某出面,一口咬定此款是用于中央巷村民小组的公益事业,并写好两张时间提前至4月14日的假收据备查。
案情峰回路转。此时,暨某也不得不如实交代。之后,故意回避了20多天的陆某也回来接受了调查。
村财岂容私用——严惩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0年初,陆某以村集体资金紧张、村“两委”成员工资拖欠已久为由,多次向东平镇政府提出,希望将东平村中央巷“马坪地块”规划成地基出售。陆某找到自己的生意伙伴、中央巷村民小组组长王某,提议将中央巷的“马坪地块”征来开发成地基卖,以后村里有工程就交给王某做。听说有钱赚,王某立马就答应了。陆某又找来暨某,授意由王某、暨某二人出面负责征地、办手续和出售地基,承诺事成之后,村里修建公厕、水泥路硬化、水渠修整等工程不再招投标,直接给二人承包。三人一拍即合,并做了分工:陆某负责召开村“两委”会议、协调镇政府,王某负责征地、管理卖地基的钱,暨某则负责协助王某征地、卖地基、收地基款。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暨某经手收取“马坪地块”23块地基出售款近200万元,其中交给王某129.5万元。
之后,陆某、王某、暨某3人心照不宣地各自打起了“小算盘”: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陆某先后多次从王某处支取共计62.14万元,用于装修自家房屋、个人投资等。王某也不甘“落后”,2011年6月至11月,王某从自己保管的地基款中,3次挪用共计28.4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和经商。暨某好赌,家中经济条件较差,还欠下了巨额赌债,自打开始收取地基款后,就陆陆续续地挪用了累计37.09万元,用于归还赌债和家庭开支。
2012年9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鉴于陆某、王某、暨某三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