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秦风网 搜索:
WAP手机西岳清风网
小出纳蛇吞象三年侵占700万:上海宝山区某镇工业公司下属公司原出纳王艳腐败案剖析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8 14:10

  顾伟刚 刘娴

  王艳,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市宝山区某镇工业公司下属的两家公司的出纳。2008年10月至2011年7月,王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两家公司3个账户内资金共计749万余元,用于赌博及高消费。2012年3月1日,宝山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艳有期徒刑12年。2012年6月11日,王艳被开除党籍。

  沉迷赌博,迷失自我
  越赌越输,越输越想翻本,赌注也下得越大
  2002年,23岁的王艳在上海市宝山区某镇工业公司下属公司找到了一份出纳的工作,并同时兼任该工业公司另一家子公司的出纳。这对于已经在家待业8年的王艳来说,实属来之不易。正因如此,王艳非常珍惜,在平时工作中,尽职尽责、踏实肯干;业余时间,只有初中学历的她勤奋学习,自学完成了中专和大专学业。
  2005年11月,王艳因表现优秀被党组织吸纳为中共党员。此时的王艳本应在思想上、工作中更为积极上进。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王艳接触到了麻将赌博,这让她一步一步迈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就这样,王艳放松了思想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积极进取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 那初入职场的工作热情逐渐被对赌博的疯狂痴迷所取代。
  2008年,公司领导有所调整,王艳认为“新来的领导不是很懂财务”,于是便动起了“歪脑筋”。每天面对公司从自己手中进出的大笔金额,再对比自己每月那点工资,王艳难以抑制对赌资的渴求,她决定从公司的账户上获取赌资。2008年10月23日,王艳将公司一张支票内的2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这是她第一次侵占公司资金,几天后并未被人发现。
  初尝不劳而获的甜头,王艳一发不可收拾。
  从一开始麻将赌博到 “二八杠”赌博再到澳门豪赌,王艳彻底失去了理智。她将全部精力、财力都放在赌博上,却是输多赢少,越赌越输,越输越想翻本,赌注也下得越大。
  交友不慎,反害其身
  “我是毁在了‘好朋友’的手上啊”
  其实一开始,王艳只是把打麻将当成业余爱好,赌瘾并不大。直到2010年,王艳在棋牌室认识了一个被称为“大眼睛”的女人。两人相谈甚欢,一拍即合,甚至在连对方真实姓名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王艳跟着“大眼睛”赌起了“二八杠”,而这一赌就输掉了近500万元。
  王艳自知没有能力还清这么多钱,要翻盘、要填平公司的账户,她想到解决办法就是再次放手一赌。正在这时,王艳在赌场又结识了另一位“好朋友”唐艳红,她劝说王艳到澳门最后一搏。经不起再三劝说,王艳同意了。然而,这“最后一搏”却又变成了“深陷其中”。
  从2010年9月开始,王艳前后二三十次到澳门豪赌,其挪用公款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头几次去澳门,王艳携带现金,赢了近百万。沉迷于巨大欣喜中的王艳更是肆意放纵赌欲,将“收手”二字抛到了九霄云外。此时,王艳再一次听从唐艳红的建议,去澳门赌博先记账,回到上海后再结账。但让王艳吃惊的是,每次回上海结账的金额都比输的金额翻了一倍。2011年6月3日,唐艳红又一次带王艳到澳门赌博,一输就是180万……
  案发后,王艳悔恨不已:“我是毁在了‘好朋友’的手上啊。”
  心存侥幸,瞒天过海
  “会计看不太出来,新来的领导不懂财务,不会轻易被发现”
  “我第一次侵占公司资金时,是想通过赌博翻本,赚了钱,再还给公司……”在这种赌徒盲目求胜心态的驱使下,王艳几乎把公司当成自己的私人“提款机”,随意挪用公司财产。王艳没有想到,随着“赌资越来越大,输的钱越来越多,已经无法还清侵占公司的钱了”。
  为掩人耳目,王艳“想办法制作一些假的银行对账单,将公司的余额恢复到初始状态”,她自认为“会计看不太出来,新来的领导不懂财务,不会轻易被发现”。抱着侥幸心理,王艳花钱在外伪造每月的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明细账等,企图瞒天过海,长期掩盖其犯罪行为。
  2011年8月4日,公司领导听说王艳赌博输掉近500万,要求翻查银行对账单。面对领导的质疑,王艳内心很害怕,她只拿出部分对账单,并表示“对账单别要了,我会将钱直接转到公司银行账号”。此时的王艳仍然心存侥幸,妄想着再次蒙混过关。而当公司发现账户余款不翼而飞时,早已联系不到王艳了。直到8月12日,明白再也逃不过的王艳来到派出所自首,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我现在很后悔,我想把钱还清,但我没有这个能力……”大错已铸,纵使忏悔万千也挽回不了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巨大损失。
  经查,2008年10月到2011年7月,王艳采取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转入其他单位及个人账户套现、提取现金不入账、填写“阴阳”支票等方法,擅自动用54张公司支票,共侵占749万余元。
  监管缺失,制度失效
  “制度挂在墙上,执行停留在嘴巴上”
  3年时间里,作案数十次,年均近250万元、月均20余万元、日均6600余元。更有甚时,王艳曾在一个月内连续4次挪用共计48万元公款用于赌博及高消费。而她仅凭在外伪造的账单就瞒天过海,究其原因,其所在公司在制度落实、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不容忽视。
  按理说,凡是与金钱有关的腐败现象都逃不过会计人员的火眼金睛,但是其所在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办公,虽然形式上财务章和法人章分离,但为了方便工作,实质上是王艳一个人控制公司所有财务印鉴章,会计的监督功能形同虚设,以致王艳能频频得手。
  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曾有人反映王艳收入不高,却衣着高档,还经常携带奢侈品外出旅游;王艳花高价伪造的对账单看似逼真,仔细比对还是能看出许多异样,如其在外伪造的对账单印章大小不一致,等等,这些本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因监督缺失、制度空设而愈演愈烈。
  “制度挂在墙上,执行停留在嘴巴上”,王艳的坦白引人深思。案发后,该公司领导反思:“我们的制度没有大的漏洞,但一忙起来就只图方便,规章制度丢到了一边。”
  结案后,该镇纪委一方面组织人员彻查此案,对王艳所在公司经理姚某、会计朱某长期失察的失职渎职行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另一方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对集体企业全面排查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不断扩大监督辐射面,进一步加强重点岗位的培训和教育,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链接

  办案者说:

  “蚁贪”式职务犯罪亟待引起重视
顾伟刚 刘娴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贪官巨腐”类案件总能吸引众人眼球。而发生在基层单位处于权力“末端”犯罪人的贪污、受贿、挪用、职务侵占案件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这类“蚁贪”式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人职务级别低。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蚁贪”者一般不具有领导职务身份、行政级别低,大都是科级以下的工作人员,有些甚至是出纳、物业管理等非公务型岗位人员,属于单位的“小人物”。
  二是犯罪人“免疫力”差。“蚁贪”者的文化层次比较低,同时认为自己职位低下,没有必要接受反腐倡廉理论教育,从而导致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三是犯罪人作案的隐蔽性强。“蚁贪”者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被忽视而脱离监管,导致一些“蚁贪”者虽然作案手段并不复杂,但不易被发觉。
  四是犯罪人单次犯罪金额小。这类“蚁贪”式的犯罪人由于权力格局的限制,往往只能“贪小”,表现为一般单次犯罪的数额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这样的犯罪方式也使得被发现的概率很小。
  五是犯罪人犯罪的次数多。“蚁贪”者作案次数经常是少则几十次,多则上百次。蚂蚁搬家式的犯罪,积少成多,只要有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王艳案中,她在3年间连续侵占公司749万元巨额资金,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必须不断加强对一线岗位人员的教育与管理,防止“蚁贪”现象的发生。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