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依山傍水,是一个只有1700余人的宁静乡村。然而,在这片宁静的背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牟取利益,在短短6年时间内疯狂贱卖628亩集体土地,每年收入百余万元。
2012年8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作出刑事判决:王家洲村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村委会原主任陈绍南、村党支部原书记谭水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陈绍南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谭水林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如果不是在陈绍南、谭水林二人向某开发商以“土地流转”的方式一次性贱卖470亩土地时被发现,被转让的集体土地可能还会更多。人们不禁心生疑惑:是谁赋予了两名“村官”如此大的权力?是什么让其能够轻易得逞且一发不可收拾?又是什么让相关法律法规在二人面前如同白纸?
近日,笔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号走近王家洲村,探寻这桩非法转让土地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每亩地卖价仅万余元,蝇头小利让二人欲罢不能
渌口镇位于株洲县中心区域,王家洲村临近水岸,地理位置颇佳。在不少城镇居民眼中,王家洲是一块宜居之地,精明的刘桂海便看中了该村银珠坡一块面积达4.5亩的土地。
2005年初,刘桂海找到王家洲村党支部书记谭水林,希望其帮忙购买王家洲村的那块土地建房子。谭水林说:“现在正赶上村民选举,买地的事等选举完再谈。”
不久,陈绍南当选王家洲村村委会主任。谭水林便和刘桂海一起找到陈绍南商议购地事宜。临行前,刘桂海还有些担心:村干部会同意这种做法吗?
很快,刘桂海的担心就被打消了——只要出钱,事情就能办。谭水林和陈绍南组织召开了王家洲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会议后,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与刘桂海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王家洲村将一块面积达4.5亩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永久出售给刘桂海,刘桂海向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征地款5.4万元,平均每亩地仅为1.2万元。
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尝到甜头的陈、谭二人,不在发展集体经济上想思路,反倒动起了“运作”土地的歪脑筋。
2006年8月,王利民看中了王家洲村橘园岭上学校旁边的一块村属集体土地,陈、谭二人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后,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再次将一块面积达21.8亩的村属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王利民,并签订了建设用地协议书。协议规定,王家洲村村民委员会将该闲置山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利民,王利民对该宗山地拥有永久性使用权,转让费用为70万元。仅这笔交易,王家洲村村委会便非法获利11.5万元。
贪念作祟,土地“运作”变本加厉
我国东汉时期著名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中说:“故夫河冰结合,非一日之寒;积土成山,非斯须之作。”身为村干部的陈绍南和谭水林,显然未能理解其中的深意。
案发后,谭水林坦言,在转让两块土地获利后,看到没有人或部门找自己的麻烦,想象中可能被抓去坐牢的情形并没有出现,慢慢地胃口变得越来越大,变本加厉打起了村集体几块大宗土地的主意。
2006年11月,因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王家洲村欠下施工方刘荣华一笔工程款。刘荣华便提出用土地来抵偿所欠工程款的要求。
有了前两次的“经验”,陈绍南便同意将村集体土地卖给刘荣华。随后,陈绍南和谭水林故伎重演,将两块面积共计10亩的村属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刘荣华,价格为每亩4万元,共计40万元。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家洲村将两处山地使用权转让给刘荣华永久性使用,转让费用于冲抵王家洲村所欠刘荣华的修路工程款。2007年,刘荣华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而王家洲村村委会再次从中非法获利40万元。
如果在这一系列量变的过程中,有人出来拉一把甚至提醒一句,王家洲村的两名“村官”或许还能醒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仅这两人对土地“运作”乐此不疲,就连王家洲村村民也是对其津津乐道。
对于陈、谭二人贱卖土地的行为,王家洲村村民们的表现让人深思——2011年6月,王家洲村村民在网络上发帖:“最新消息,听说渌口镇王家洲村的橘园要征收了,有3000万元呢,但分到个人头上怎么只有两三千元?”
原来,村民们并非关心土地资源的长远发展,而是一味地坐等红利,希望分到的钱越多越好。用一名村民的话说,就是“剩下两千万摊到个人头上也得有万把块钱啊”。显然,大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反而嫌“钱分少了”。
“虎口”吞地470亩,多行不义必自毙
西方有句谚语说,上帝欲让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愈发膨胀的贪念,最终让王家洲村的两名“村官”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记录了二人一次次变卖集体土地的过程,其方法和手段如出一辙。
2010年1月,陈、谭二人召开村“两委”会议后,将120亩村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并与买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家洲村村委会将120亩闲置山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和何某,共计360万元,转让期限为50年……
正当陈绍南和谭水林疯狂贱卖土地之时,一家正在苦苦寻找开发土地的房地产商从中嗅到了商机,主动找上门来要求搞“大开发”,并提出一次性要470亩土地。
这着实是个不小的数字。然而,唯利是图的两名“村官”打出了“土地流转”的幌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约定,王家洲村将全部果场和部分村组的土地,以土地流转的方式集约交付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70年,每亩土地价格为4.18万元,合同总金额达1972.9万元。案发前,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王家洲村支付480万元。
据办案人员统计,从2005年初第一次卖地,到2011年案发,陈绍南和谭水林两人共5次非法转让土地628亩,涉案金额达2389.8万元,直接获利869.9万元,6年时间每年获利逾百万元。要不是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其变卖的集体土地可能还会更多。(中国纪检监察报 邹太平 龙源)
链接@法纪视角:
打“苍蝇”应做到三管齐下
杨伟东
王家洲村村委会及其原主任陈绍南和村党支部原书记谭水林腐败案,并非发生在位高权重的部门和官员中,而是出现在我国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我国权力组织结构中,村委会不是政权组织,其成员也并非公务员。然而,陈、谭二人却滥用手中的权力牟利,其行径无论是持续时间还是涉案金额都令人震惊,影响着实恶劣。此案再一次表明,腐败与权力大小、官员职务高低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只要是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有走向腐败的可能。
中央领导多次指出,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笔者认为,“老虎”与“苍蝇”,是我们对腐败领域中的“大腐败”与“小腐败”的形象概括。“老虎”由于职务比较高,手握重权,容易腐败,且腐败影响大、危害性强,往往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自然也成为打击的重点。相比之下,“苍蝇”似乎位卑权轻,平时表现的只是小贪小腐,常常不被关注。然而,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清楚地表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日积月累同样可以成为“大腐败”,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侵害公众利益。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求我们不能因为“苍蝇”小而对其采取轻视甚至忽视的态度,相反,无论什么人,不管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构成违纪违法就绝不能容忍。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点:
一要消灭“苍蝇”的生存空间。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是权力与利益的非法勾结,“苍蝇”的出现也不例外。在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中,起因虽是万余元的蝇头小利,但同样是用“村官”手中的权力换来的,且让“村官”欲罢不能,这足以说明腐败一旦有生存空间就难以消除。因此,防止“苍蝇”出现,就要建立良好的权力制约机制,营造“苍蝇”无法生存的洁净环境,不给“苍蝇”容身之地。
二要抓“早”和抓“小”。与“老虎”手中的权力不同,“苍蝇”式的腐败往往始于“小利”,而且常常表现为“小鸡啄米”式的腐败,一时很难被发现,但经过日积月累,“苍蝇”式的腐败也危害甚大,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便是典型的例证。陈、谭二人最初只是为了几万元,涉及的是几亩地。一开始他们还心存担忧,但后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才逐渐打起了“运作”土地的脑筋,以至于最后发展到非法转让土地600多亩,直接获利近900万元。试想,假若对二人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何以造成如此大的危害?因此,打“苍蝇”应抓“早”和抓“小”。抓“早”,意味着应及时、尽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避免事态升级扩大;抓“小”,则意味着要从小处着眼,不放过细微问题。
三要做好监督。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不只是个人的腐败行为,而是单位腐败,腐败的主体正是王家洲村村委会,陈、谭二人的腐败是通过村委会这一平台进行的,得到了村委会的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接受乡(镇)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事实上,倘若王家洲村所在的镇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能实施有效监督,此类腐败行为也不可能延续6年之久。与“老虎”相比,“苍蝇”小且常常不被关注,要找到他们并不容易,这就需要在监督上下功夫。只有对小的权力做好监督,多打“苍蝇”,才能防止“苍蝇”演变成“老虎”。(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