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省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以下简称“地物院”),两任院长宋绍铭、胡敬浓被判刑的消息传来后,该院干部职工说:“他们走的都是同一条贪路,受到法律惩处也是必然的!”
9月27日,浙江省嵊州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绍铭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敬浓有期徒刑十二年。
院长承包地物院
地物院总部设在浙江省绍兴市,主要从事桩基无损检测、静载荷试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技术服务。
2002年,绍兴县政府搬到柯桥之后,柯桥一带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增,工程桩基检测业务量急速增加。绍兴县质监站地基基础研究所(以下简称“县地基所”),是绍兴县质监站下属单位,可以出具检测报告,所以,在承揽桩基检测业务时有一定的优势。当时的县地基所已经承接了很多桩基检测业务,只是缺少专业技术人员。
一直效益不佳的地物院抓住时机,积极拓展绍兴县一带的桩基测试业务。看到其中大有油水可捞,2003年,担任院长不久的宋绍铭干脆个人承包了地物院。
为了在承揽大吨位(桩基静载承重力检测中400吨以上称为大吨位)检测业务中能够得到质监站的照顾,以及在县地基所小吨位(桩基静载承重力400吨以下称为小吨位)检测业务中合作(为地基所提供检测人员),宋绍铭私下里和时任县地基所主任的王某来往密切,经常一起出入娱乐场所、聚餐,俨然成了“朋友”。宋绍铭还将小吨位项目中赚取利润的50%送给王某。靠着王某等人,宋绍铭赚了个盆满钵满。
“换件马甲”继续合作
2004年,地物院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虽然仍然是由宋绍铭个人承包,但是除了每年要上缴相应承包费外,剩余部分利润还要与当时的上级单位——浙江有色建设工程公司按四六分成。
这样一来,不仅宋绍铭的利益要减少,而且之前答应给王某的50%也无法兑现了。于是,宋绍铭将小吨位项目绕开地物院,设立账外账,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继续与县地基所签订检测人员借用合作协议。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间,宋绍铭在与县地基所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将小吨位桩基检测项目合作结算款走账外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合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与宋绍铭“合作”的王某也没有少拿好处费。9月17日,王某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他的犯罪所得19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拿点业务费怎么了?
通过承包地物院,宋绍铭成了单位数一数二的“大款”。2005年,他捐资5万元在母校设立了“宋绍铭奖学金”。从那之后,他每年向母校捐资5万元,直至案发。
由于宋绍铭行事过于高调,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注意。2005年,宋绍铭个人承包地物院结束,但仍然担任院长一职。不过,与先前相比,他手头可支配的资金大大减少,相比个人承包时的资金,总产值0.5%的应酬资金根本不够他个人挥霍。
可支配资金少了,以前打通的关系却仍然需要以相同的标准来维护,怎么办?宋绍铭想到了地物院的业务费。当时,地物院有关文件规定,一般工程技术人员揽到业务后,按业务费的10%提成,领导班子成员除外。宋绍铭作为院长,当然不能拿业务费。“和绍兴县地基所的合作项目都是我拿下的,拿点业务费怎么了?”有了这个想法后,他把手伸向了大吨位检测项目的业务费。他指使时任院长助理、他的师弟胡敬浓,以虚列支出冲账的方式,从每年大吨位桩基检测工程结算款中提取10%,作为业务费用,供他个人消费。
2006年至2008年,宋绍铭按10%的比例,非法提取大吨位桩基检测项目结算款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前后任成“利益合伙人”
2008年年底,宋绍铭调离地物院,到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地物院院长一职由胡敬浓接任。
胡敬浓与宋绍铭毕业于同一所大学。这几年,他一直在宋绍铭身边耳濡目染,“贪功”学到了不少。
宋绍铭虽说离开了地物院,但始终没有忘记这块“肥肉”。
为了“支持”胡敬浓开展工作,宋绍铭以帮助地物院拉业务为由,提出继续从大吨位桩基检测工程结算款中提取10%的费用,用作处理关系的经费。胡敬浓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很快成了“利益合伙人”。
2010年至2012年,宋绍铭伙同胡敬浓,利用胡敬浓的职务便利,以虚列开支等方式,非法提取大吨位检测项目结算款合计人民币230余万元。
与此同时,胡敬浓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手段,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人民币70余万元。此外,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胡敬浓在桩基检测业务外包等事项上为汪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汪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
2012年下半年,绍兴市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了宋绍铭和胡敬浓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同年10月27日,两人被立案侦查。今年9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二人贪污、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宋绍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账外账、虚列开支的方式,先后套取单项工程桩基检测等项目公款,共计人民币435.4万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胡敬浓利用职务便利,在桩基检测业务外包等事项上为该院工作人员汪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汪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0年至2012年,胡敬浓又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手段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0.6万元。
鉴于自首并积极退赃,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宋绍铭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敬浓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一审判决后,嵊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宋绍铭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
一个只有40多人的国有研究院,两任院长倒在同一条贪路上,除了二人本身贪婪的原因外,单位内部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缺失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个国有事业单位让院长承包、院长一人说了算,不出事才怪呢!”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及时对“一把手”进行在任审计和离任审计都非常必要。
“如果当初对宋绍铭能够同步审计,限制他的权力,或许他不会在犯罪道路上继续走下去,他的继任胡敬浓也可能就不会步他后尘……”这位检察官说。(检察日报 范跃红 盛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