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郭辉平和许智兵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郭、许二人为了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非法抵扣税款目的,于2006年11月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达成了租赁经营协议,取得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管理权,掌握了该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郭以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名义共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4.5亿元。
郭辉平为了金辉公司利益,伙同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渭南市中院判处被告人郭辉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石平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市纪委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