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贺富昌利用其担任余姚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用地性质、受让股权、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币15800000元、美元30000元、港币15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5720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5件贵重物品,共折合人民币16642686.80元。
宁波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钱江晚报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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