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原财政局资金所干部刘景瑞挪用公款、贪污一案,日前,被榆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刘景瑞,原系定边县财政局资金所干部,2001年4月被借调到该县地方道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会计。为了便于开展工作,领导将有关财务印鉴交给刘景瑞临时保管。刘景瑞因沉迷于赌博,在保管财务印鉴期间,背着领导私自使用印鉴和单位的现金支票,多次从该单位银行基建账户支取现金,用于自己赌博和日常挥霍等开支。检察机关查明,在2001年5月至9月,刘景瑞在担任地方道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会计期间,私开现金支票24份,分别在该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擅自支取现金153万元,用于赌博。2001年9月11日,因参加施工的各基建单位要求拨付资金,刘景瑞感觉事情即将败露,便于当日携带5万元现金出逃。在追逃期间,刘景瑞于2011年11月3日投案自首。(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