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父亲看病,汉中某通信器材公司业务员崔某挪用单位资金37000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了缓刑。
崔某在汉中某通信器材公司工作,任业务员,负责片区手机销售及收取货款工作。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崔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客户现金货款后只将部分交回公司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共计37000元,挪用的这些资金都被崔某用于支付其父亲的住院费。2010年11月5日通信公司发现报案后,崔某先后分2次将挪用款项退还。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销售手机的职务便利,将共计37000元的手机销售资金挪用,供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犯罪所获资金为给父亲看病,并归还了所挪用资金,检察机关起诉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陕西日报 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汉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