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统一部署,是执政党建设和法治建设上的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事关党的团结统一,事关党的建设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循宪法和根据党章相统一。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总章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根本准则。党章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内的根本法,是制定党内法规的直接依据。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坚持遵循宪法和根据党章相统一。
发扬民主和正确集中相统一。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编织党内法规的制度笼子,应当把握执政党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既要使党内法规成为党内民主的制度保障,又要使党内法规成为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有力武器;切实做到疏密适度、宽严得当、规范可行;不能脱离国情和党情;不能太繁琐。要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展党内民主、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务求实效,反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克服部门化倾向。通过良好党内法规的实施,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党内法规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讲,权利就是职权,义务就是职责。职权和职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党内法规是以规范权利义务为机制,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调整党内关系的。党组织和党员依照党内法规享有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履行党内法规设定的义务。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不存在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的特权,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针对性、规范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相统一。研究制定任何一件党内法规,都必须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党的建设实践中存在什么突出问题?哪些问题已经具备了解决条件?哪些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提出什么原则、制度、规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这些原则、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如何保证出台的党内法规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对上述情况和问题都弄清摸准了,方可使制定的党内法规具有针对性、规范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有的放矢,制定出高质量的党内法规。
继承和创新相统一。我们党已经走过波澜壮阔的93年,经历过艰苦卓绝的斗争,领导中国人民创造了无数人间奇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共产党拥有高超的政治智慧和领导艺术、领导经验,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有的就凝结在党内法规之中。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对建国以来的党内法规已经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的目的在于研究应用,研究的目的在于继承发展。对于党的历史上党内法规中符合治党规律的原则、制度、规范,我们应当加以继承。
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任务更加艰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光大实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监事长 刘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