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们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县实际,选择了一些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尝试进行公开审理,取得预期效果。实践表明,对部分党政纪案件实行有条件的公开审理,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探索案件公开审理的缘由
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党纪国法的不断完善,党政纪案件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不断感受到现行审理方式仍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不到位。建立案件审理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意义,在于将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检查权、调查权同处分权分离,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监督和约束来自于查、审双方“内部”,且仅局限于“内部”,实现途径,主要依靠“自我”的力量。因此,这种监督通常是局部的而不是完整的,单一的而不是立体的,弹性的而不是刚性的,所能产生的制约效果也是有限的。
二是透明度不够。案件审理是整个案件查处的最后环节,其重要性不仅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职能的作用问题,更在于审理结论将可能决定被调查人的政治生命和其他切身利益。案件审理在运行程序上是不公开的,除了审理谈话,其他所有工作环节都是在不对外公开状态下进行并完成的。由于审理程序上的封闭性,作为反腐败斗争重要依靠力量的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参与其中,不能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享有辨护权的其他党员也无法介入,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正性不足。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获得作证权和辩护权是党员干部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现行审理条规中,这些权利受到较多限制。即便是在审理谈话中,我们能够提供给被处分人的申辩场合和机会也是有限的。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行使申辩并不充分。
而实行公开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
二、公开审理的基本做法
公开审理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一是对需要实行公开审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审理报告初稿,提出公开审理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二是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公开审理人员,其中主持人由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指定,主审人、协审人和主办人、协办人员分别由检查室和审理室主任或工作人员担任。组成人员要遵循案件回避原则。三是查审双方要不断熟悉案情,查漏补缺,准备好答辩词。四是审理部门将公开审理的范围、时间、地点提前5日书面告知有关人员。四是被调查的当事人(或申诉人)可为自己聘请1---3名助辩人帮助其在公开审理中进行辩论。助辩人确定后须提前向县纪委审理室进行书面申报,经县纪委对其资格审核后发给“助辩人资格确认书”。审理党纪案件中,助辩人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审理政纪案件中,助辩人必须为国家公务员或政府部门、乡镇其他正式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助辩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分的;③因故意违纪曾受党政纪处分的;④纪检监察系统的在职人员;⑤有其他不宜担当情形的。五是确定公开审理的参加人员,除公开审理人员外,还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当事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相关部门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人员等参加旁听。
(二)实施阶段。具体过程分基本情况调查、陈述与辨论、总结三个阶段。公开审理一开始,主持人宣布公开审理的内容、有关纪律规定,公开审理的人员组成情况及参加公开审理的领导、旁听对象后,公开审理正式开始。在基本情况调查阶段,首先由主持人对案件的来源、立案依据,案件调查阶段已履行的手续和法定程序、移交审理的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对;如果是申诉案件,还要对申诉的时间、形式、内容、复查方的受理情况,本案初查时的案件来源、立案依据、案件的调查、审理,处分决定的形成、送达等程序和手续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公开审理进入陈述与辩论阶段,先由主办人、协办人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进行举证;此后由被调查人对主办人、协办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再由主审人、协审人对证据进行认证。案情陈述清楚后,经主持人许可,主审人、协审人和主办人、协办人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等问题展开辩论;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其他人员参与辩论和发表意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主办人、主审人、被调查人或助辩人围绕案件的事实、定性、量纪作最后陈述。随后,公开审理进入总结阶段。一是由主持人对公开审理情况进行总结。二是核对记录,公开审理记录经主持人审阅后,由主审人、协审人、主办人、协办人、当事人及记录人签名,存入案卷。
三、公开审理的体会
通过两次公开审理,我们深深体会到,公开审理对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扩大党内民主,推行党(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
在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中,让当事人(助辩人)、涉案单位的领导等各方面人员共同参与,经主持人允许,参与者都可以对案情进行咨询、辩论,还可以为当事人作证。只要符合事实,有理有据,主审人当场就予以认定,并写入审理报告,为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案件的处分决定提供参考依据。这样做让参与者既能了解案情,又能监督办案人员秉公执纪,还能接受以案论纪的教育,使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审工作步入刚性化、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轨道,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
2、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案件的公开审理,实质是调查方、审理方和当事人(助辩人)在一定范围内,各自围绕事实、证据、定性和法定程序进行公开的质证辩论。不仅改变了以往查审监督、查审制约的某些被动性和局限性,而且还发挥了对查审双方的共同监督、制约作用。公开审理的过程就是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的过程,无论是对错误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错误性质的认定,都是在“阳光”下操作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观臆断、误查误断。
3、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执纪能力的内在要求
为了在公开审理中提问做到“有的放矢”,回答做到“有理有据”,查审双方事前对整个案情反复推敲琢磨,对主要证据要了如指掌,对相关证据要胸有成竹,对案件薄弱环节和容易引起异议的问题要有所把握,对可能发生的具体争议要有分析、有研究、有准备,对涉及案件的党政纪条规、法定程序必须熟记于心,对当事人及助辩人的发问,回答要从容应对。通过公开审理,查审人员可以发现自己在知识储备、业务水平、思维方式、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从而极大地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复合型的办案人员。
4、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深化以案论纪教育的大课堂
公开审理中,在场人员对案件查审的程序,对错误事实,定性及依据的党政纪条规有了充分了解,真正接受了一次面对面的直接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以案论纪教育提供了有效载体。因此,每举行一次公开审理,就等于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而又切合实际的党政纪条规和党性修养教育课,发挥了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