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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之现状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27 08:47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要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从主体上看,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以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连的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从领域上看,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房地产、医药用品购销、教辅教材购置等。从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违反了国家经济、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资源分配和行政管理规范等。从主、客观方面看,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为贿赂、回扣、佣金等。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现状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手段比较隐蔽,双方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调查取证难、突破难。

(二)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较难。《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禁止商业贿赂,但是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法与纪之间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防范、监督商业贿赂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执法执纪效果。

(三)认识上模糊,形成潜规则,危害深,根治难。人们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形成潜规则,演化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文化现象。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宽,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治理难度较大,因此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操作上,应成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构,并以法律为依据,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执法主体、执法尺度、执法协调、执法责任等政策界线。参与部门要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

(二)明确治理对象和范围,对症下药 

1、准确界定行贿主体。除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代理人(采购员或其他具体经办人员)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名义行贿,代理者个人是行贿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科学认定受贿主体,突出查办重点。商业受贿行为的主体问题比较复杂。但当前治理商业贿赂活动的重点应放在公务人员身上。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3、从行业来看,商业贿赂在金融、电信、电力等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市场开放度、透明度不高的医药、建筑、教育等行业最为普遍,因此应把这些行业作为重点治理。«人民网»调查的结果显示,排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前7个领域分别是:(1)医药(2)政府采购(3)建筑(4)金融(5)电信(6)教育(7)旅游。

(三)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1、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多个机关和部门共同行动,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监察活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依法惩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始终坚持纠建并举的原则,既干净、彻底地惩处不法行为,又注意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律性、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机制。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防止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因此,要通过修订有关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提高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成本,同时规定对接受商业贿赂的组织和人员给予一定的财产处罚。

3、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办案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面,健全诚信记录制度,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控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主动介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特别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违纪而未构成违法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同时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尽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及时相互通报有关的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查办案件要和教育与建制工作相结合,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自然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4.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源头上的治理,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一是完善监控机制,改进监管方法。以商业贿赂较盛的医药行业为例,谁都知道,药价虚高是流通环节太多、多层行贿造成的。假如通过税务、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对医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价与零售价进行严密监控和分析,准确计算出每个单位每种药的实际流通费用,按流通费用的高低实行税率递进式征税,将过多的流通费通过税收的方式由国家征走,就会逼迫药品经营单位尽量从厂家直接进货,减少进货层次,降低药价。二是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确立明确的行权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的轨迹。三是增强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关注事项的标准、条件、名额以及办理程序等,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四是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善于及时发现一批恪守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经济法规的正面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彰扬他们的行为,以促进全社会商业道德文化和廉政文化的建设。同时,要选择反面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教育广大群众,警示以身试法者。

5.加快建立健全财会及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记录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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