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势在必行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信访举报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除了本来意义上的写信、上访外,电话、传真、录像带、上网反映问题的情况逐步增多,甚至出现人乱跑、信乱投,一信多投的情况。另一方面,由过去的单人信访发展到现在的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多种信访形式越来越突出;二是信访举报内容的广泛性。过去的信访内容一般都比较单一,问题亦不甚复杂。而现在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领域广,内容错综复杂,给解决信访问题和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三是举报动机的复杂化。举报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群体,其举报的心理动机也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正义型、自为型、泄愤型、陷害型等,甚至有的举报者提出各种无理苛刻的要求向组织和接待人员施加压力,达不到个人目的便无理取闹;四是举报者心理的崇上性。有些举报者对基层组织不信任,对在基层解决问题持怀疑态度,总认为机关越大,领导级别越高,批阅的信访件“震动”越大,分量才足,解决问题才快,因而总往上跑。面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信访举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方法,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从我们信访举报工作的实践中看,大力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只有推行办事公开,实行“阳光”办访,才能增强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增强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才能确保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使信访举报工作取信于民。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势在必行。
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要突出“四个环节”
一是信访受理环节。在这一环节,主要是赋予当事人的“知情权”。因此要向来访群众全面公开和大力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工作原则、办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使上访群众知情明理,依法有序的进行信访活动;才能使信访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自觉将自己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能消除上访群众怕解决不了问题的担心之忧,从而增进上访群众对我们的信任感。对此我们深有体会。我们将有关规章制度挂牌上墙,向来访群众认真宣传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详细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疑问,同时针对上访者反映的不同问题,和他们一起学习有关文件和有关政策,通过这样做,为解决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案件调查环节。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赋予群众的“参与权”。近年来我们在查办信访案件方面,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举报群众不信任基层组织,不认可基层组织对问题的调查结果,或者对基层组织的调查结论不满意,要求上级组织重新派人调查,甚至有的案件反复调查多次都不能使举报者通过。为此,我们探索实行了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参与调查案件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做法。首先,对一些疑难信访案件,让举报群众选派代表参与调查的全过程,这样即使有些无法查清的问题,他们也表示理解,从思想上消除了“官官相护”的观念。其次,在对一些问题的定性上,当调查人员与举报群众发生争执时,我们及时召开听证会,邀请司法工作者、群众代表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集体“会诊”,由大家共同来对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这样做的结果使举报群众口服心服、无语可说。再次,对一些涉及群体性利益以及重大、复杂的信访问题,我们通过适当方式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或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人员反馈,并由调查组人员当场说明情况和回答大家的提问,使问题最终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实践证明,在案件调查阶段,有选择的让群众参与调查,直接进行监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越级信访有良好的效果。
三是案件处理环节。案件调查结束后,就转入案件处理环节。在这一阶段,首先可选择一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让举报者和被调查人对审理结果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其他有关参与的人员也可谈自己的观点或为被查人作辩护发言,这样就能把案件办成“铁案”,案件作出处理后,应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或发通报,或召开大会宣布,或公开报道,或在电视曝光,这些都是公开处理的好形式,可以达到“处理一起案,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只有通过公开处理典型案例,才能对大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案件回访环节。就是在信访问题或信访案件办结后,要将查处情况或结论意见及时向原告和被告进行回访,这也是推行办事公开的一种好形式。
三、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正确把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内容
在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过程中,要严格选定公开的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应公开以下各项内容。
信访举报必须公开的事项。为便于群众反映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应公开受理范围、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以及举报受理地点,有领导接访的,还应公开领导接访的时间安排。其次应公开与信访举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例如,处理信访问题的办事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等。
纪检监察机关某一时期或阶段的工作重点或工作部署。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有选择地公开这些内容,让群众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以利于群众举报和配合。
有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信 访举报部门在受理和协调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可以将有关受理和处理的情况公开,使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重视。
需要群众参与调查和运用听证会解决的信访问题。对一些经多次处理反馈后,信访人仍不满意的问题或仍未息诉息访的重大集体访,以及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的程序,通过召开信访听证会,进行公开听证,并将其主要事实、处理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增大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办事的客观公正。
2、正确把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有些环节保密性很强,在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信访举报办事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首先,要正确把握公开的范围。信访举报办事公开,一般应该包括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等情况。内部公开主要是有关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不很严重,有的得到了处理,有的不需要处理,只是提醒当事人注意等情况,可以只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这样,既起到了教育党员干部的效果,又避免了因为扩散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局部公开就是对本地、本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其次,要积极探索公开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内部公开和局部公开通常是通过召开会议或采用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公开时,可以根据不同层次的要求,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外公开。例如,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把信访举报办事依据、程序、结果等进行公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把需要公开的事项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
第三,要认真把握公开的程度。公开的程度是指对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具体如何公开的问题。在公开的过程中,要认真把握哪些情况可以全部公开,哪些情况只能摘要或部分公开,哪些情况当时不能公开,事后才能公开。即使有的信访处理结果可以全部公开,也应注意对某些环节作技术处理。例如,涉及到信访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未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