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并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作为法治的重要内涵,在很大程度上由司法职能承担起实现或促进的大任。而在当前,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毒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群关系,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大力防范职务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内容。
一、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性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歪曲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破坏。民众则必然民怨沸天,对政府及其法制失去信心。
其次,职务犯罪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随着公共权力的产生、膨胀而不断泛滥。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主要形式和主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腐败的代名词。 而职务犯罪的官员从来不可能严格执行法律,他们往往把法律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犯法,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尊严,阻碍法治的实现。
再次,职务犯罪严重破坏和谐、有效的经济秩序。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其中的“权”是对社会的管理权,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力,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只要在这些领域中职务犯罪泛滥,那么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计划、调控方案就无法实施,市场“杠杆”就无法按经济规律发挥自然调节作用,就不能给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最后,职务犯罪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从另一方面看,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影响力极强的腐蚀剂,一旦传播开来,就会造成正气难申、邪气猖獗、人心涣散、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执行,职务犯罪特别是吏治腐败引发的职务犯罪破坏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压抑各级人才的选拔使用,压制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阻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破坏队伍团结,损害队伍的纯洁,导致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减弱甚至丧失。党和政府在组织国家管理和社会各项事业方面的能力也将大大削弱。“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任职务犯罪发展蔓延,必然大面积地侵蚀干部队伍肌体。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出现“水可覆舟”的危险局面。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1、宏观层面上的原因。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上存在的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坑。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权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其次,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公共权力,而公共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的。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用权的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控制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例如舆论监督对权力违法乱纪的实际压力还远远不够,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抨击,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的人无所顾忌。甚至出现已怨声载道的官员仍然提拔重用的现象。这表明,权力的运用离开了人民群众权利活动的监控,也必然出现滥用的后果。
2、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 。诱发个人职务犯罪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传媒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外化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如一些人不择手段地追求价值,信奉商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特别是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职务犯罪受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4)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财。
(5)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一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贪污受贿。
(6)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首要先必须搞清体制和个人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只有明确两者中哪一种因素是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确保正确的方向,做到事半功倍,取得成效。我们既不能将腐败现象泛滥一味归结为体制原因,也不能对体制原因视而不见,漠不关心。当然,在加强对体制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个人的教育,至少加强教育,增强免疫力,也是目前主要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取得了不容否认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1、加强体制改革创新,合理配置权力。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践证明: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结论。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虽然职务犯罪不容易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某项或某类权力由多个人或多个部门享有、行使,相互制约,因此,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在客观上很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牵涉的面比较宽,涉及的人或单位比较多,窝案、串案、群体性职务犯罪相对增加,引起的社会震动较大,综合的危害结果加大。且由于权力分解,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所以,我们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极大地增加职务犯罪个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而形成极高的职务犯罪发生率。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分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过分分解的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水平上。
2、强化独立监督职能,以权力约束权力。应该说,我们的各项监督制度不可谓不严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的监督、舆论监督,各单位还设置了专司监督的监察干部,但均未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其没有取得独立的监督职能。专职的监督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党委和政府,导致于查办哪级干部,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汇报,查办不查办完全取决于党委政府的决心,更不用说本单位内部的监察干部,由于与单位一把手之间存在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对一把手的监督可以说是天方夜谭,而对一般人员的查处更是看领导的意思行事。至于各种出台的绝妙的廉政监督制度,让人读来深受启发,做起来却完全是另一码事。所以独立的监督职能是有效监督的前提。
3、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同志片面强调“党有能力解决好自身的问题”这一观点,而忘记了“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忽视了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没有真正解决好“如何依靠群众反腐败”这一根本问题,使反腐败斗争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一条“部门主体化”道路,严重地脱离了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在理论上有着不可否认的正当性。我们强调党的领导并不是要否认一个事实,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源是权利,是公民将其权利中的一部分让渡出来交给政府统一行使,从而使公职人员手中有了权力。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道理很容易被人们所淡忘,特别是少数公职人中,将手中的权力看作是上级赋予的,只唯上不唯下,从而忘记了自己应该对人民群众负责。所以有必要通过健全选举制度、权利救济制度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选举制度通过让公民直接选举的形式产生公务员,使权力的行使者真正感到权力来源于人民,只能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同时选举制度也是人民对权力的一种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干得不好,人民就有权利通过不选你来罢免你,通过扩大民主,对权力给予制约。权利救济制度从事后防范的角度出发,通过司法保护,使公职人员尊重个人的权利,让他们明白以权力侵犯权利,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让权力在规范中行使。
4、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目前,在党中央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全国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一大批腐败分子落马,而且涉及的职务越来越高,通过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但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在一定时期有反弹甚至给人以前仆后继之势,关键原因在于虽然我们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还没有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仍然很大,风险却很小,惩处的数量和实际职务犯罪人数来讲还是相对较小,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在取得了巨大的实质利益后,仍能安全“着陆”,大大降低了打击的效果。同时,由于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 “准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稳定大局等诸方面考虑,对发现的“准腐败”现象采取只要退出赃物即放一码的态度,更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加大了职务犯罪的信念。所以我们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在惩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淡化政治因素,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达到犯罪标准的给予刑罚处罚,对“准腐败”现象也应给予组织处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5、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权力行使者的免疫力。加强教育管理一直是我们预防职务犯罪所采取的措施,尽管现实生活中它对腐败分子所起的作用并不大,收到的效果也不明显,但在体制原因未得到根治的情况下,仍将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而且只要我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在公职人员思想未发生变质之前,仍具有一定的增强免疫力的作用。至少可以让前文提到的第一种类型的人保持他们的先进性,让第二种类型的人晚点踏入职务犯罪的门槛。同时,在体制得到改变后,也不能忽视教育管理的作用,因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思想发生了变质,变质了的人总有办法找到职务犯罪的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