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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3 08:30
 随着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原有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一是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由于纪委、监察局既分别隶属于党委和政府,又合署办公,又有挂靠的政府纠风办、环境治理办、投诉中心等科室,都有受理举报投诉和案件检查的职责,同时,又常常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科室、区委和区政府批办、交办的案件,往往造成重复查处、重复督办的现象。二是监督制约缺位。从案件线索的受理、流转、排查、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决定的落实,各个环节各自独立,互不制约,各个流程之间怎样衔接,各个程序之间如何制约,如何协调,都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若一个环节衔接不畅,就会造成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及同志之间的矛盾,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三是跟踪督办、汇总反馈的机制没有形成。在案件检查中,往往存在重批办、轻反馈的现象,主要领导对案件线索的来源、去向、进展、结果不能及时全面的掌握,特别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长时间难以查结,最后不了了之,发生办案随意的问题,引起“纪委监督别人,谁来监督纪委”的思考。四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少、流动快,大多都实行全委办案,但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办案程序、审批程序不规范,造成随意办案的问题。五是查案治本工作机制不健全。查案治本工作缺乏规范性的制度规定,一些案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发案单位及调查组均缺乏对查案治本工作的正确认识和工作动力,致使查案治本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在执法监察中,针对一些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往往只提出建议,而缺乏有效的督办落实机制,使整改工作走了过程。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出台了《案件线索管理暂行规定》、《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查案治本工作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线索的受理、流转、排查、督办、查办案件监督管理、预防和查案治本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理顺机关内部各室及信访、检查、审理、案管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固定的线索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信访室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唯一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科室,纠风办、环境治理办、投诉中心等其他科室和领导、干部个人收到的信访件一律交信访室受理。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对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线索向案管室分转,由案管室汇总、排查,避免了因一信多投而造成重复查处的现象。二是加强对案件查办全过程的服务、监督和管理。规范了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案管人员协调、督办案件的方式方法,确立了案件管理工作在协调、督办中的中心地位,归口负责管理、协调、督办案件的职责,保证办案工作依靠制度而不是靠领导权力来运行。案管室通过集中管理各类办案文书及自办案件线索,掌握案件来源、去向、进展及结果,按照《案件检查条例》规定时限和审批要求严格把关,及时督办,确保依纪依法办案,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供领导决策,确保案案有结果,实现对办案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三是加强源头治理力度,规范预防和查案治本工作,提高预防和治本工作的综合效果。在总结以往“一案双报告”经验的基础上,把在执法监察中开展预防纳入治本范畴,细化了在执法监察和案件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开展预防和治本工作的程序,明确了检查组、调查组、发案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开展预防和治本工作的三个步骤(审批立项、督促指导、检查回访)和整改的六个环节(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警示教育、建章立制、强化监督、深化改革), 并与警示训诫工作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大宣教相结合,使预防和查案治本工作更加规范、深入,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挽救一批。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促进了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了办案效率,深化了办案效果。(临渭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樊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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