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来看,对待腐败的态度有一个由容忍到不容忍的过程。现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已认识到,应将腐败当做文明社会共同的敌人。鉴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也国际化和全球化了,反腐败不再是一国独自的事情,全球反腐败合作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腐败犯罪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20世纪中后期以来,腐败犯罪跨国滋生并且不断蔓延,不仅严重破坏了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毁坏公共信誉甚至损害社会正义,而且同有组织犯罪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其他形式的犯罪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众多国家所共同关注的一种全球性公害。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为多样化的跨国性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一些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跨国化、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参与腐败的人员身份国际化。从腐败主体来看,不仅有某一国的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企业主,还有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跨国公司职员,甚至有国际组织的从业人员。
二是通过对外经济交往进行腐败犯罪。以跨国公司的腐败为例,其主要犯罪形式除在国内施行商业贿赂,进行非法政治捐赠,影响或控制政府决策、政策的执行之外,还包括:在国外设假公司,既贿赂外国人,又逃避国内纳税义务;对外国人行贿,妨害国际交往,破坏国际社会的公序良俗;跨国公司滥用跨国经营权,侵夺他国财产,致使国际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为夺取公司集团之私利,践踏国际准则,肆意排放、倾倒、转移污物毒物,破坏自然环境,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掩盖犯罪所得,进行洗钱活动。中国以前很少查处跨国公司的贿赂,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始重视这个问题。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一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是腐败分子为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在世界范围内寻找退路。来自公安部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逾700亿元人民币。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在世界第4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如何有效惩治将赃款转移境外并潜逃出境的腐败分子,已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重心。
腐败分子携带资金外逃,其后果是严重的:对腐败资金逃出国来说,发展中国家本来资金严重匮乏,腐败又很猖獗,而且腐败分子往往把腐败所得在国外洗白,国有资产严重外流,给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另外,腐败分子的跨国洗钱也会影响自己国家的国际形象。对腐败资金流入国来说,腐败分子跨国洗钱也是一种极大的隐患。贪官的钱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他们把黑钱洗白,必然腐蚀这些国家的政府官员、银行管理者,必然损害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和金融体制,在洗钱的同时,也把腐败犯罪带到了这些国家。总而言之,腐败分子跨国洗钱严重威胁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腐蚀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
腐败的国际化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化
由于腐败的主体、方式方法呈现国际化的特点,所以反腐败不再仅仅是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面临的局部性问题。腐败的全球化决定了反腐败斗争也从国家范围扩大到世界范围。反腐斗争如果没有国际协作,就会使腐败分子越界潜逃,逍遥法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已是世界各国的热切期望。
首先,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当今世界,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跨国现象,是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许多国家都逐渐认识到,紧紧依靠一国的力量已不足以震慑和打击腐败分子,必须把世界各国的力量普遍调动起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与惩治国内贪官不同,惩治外逃贪官必须寻求国际合作,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引渡和刑事司法协作的方法展开合作,即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利用司法手段制裁国际违法犯罪时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或者遵循互惠原则,相互之间提供支持、便利和帮助的司法行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腐败分子跨国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对此,必须通过缔结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腐败案件的诉讼移管、调查取证、引渡、移交赃款赃物等方面加强国际刑事合作。实践表明,这些过去未曾遇到的刑事司法问题,正在迫使各国不得不更新司法观念,采取诸如新的立法行动和司法对策乃至逐渐走向合作等措施。否则,不仅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同变化了的腐败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也无法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
其次,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可以共享各国反腐经验和成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将融入到全球文化中去,其优秀成果将为人类所共享,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与外界的文化交流与融合理应是平等的、双向的、互相补充的。控制腐败的经验和教训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供所有国家和地区共享。比如,韩国的金融实名制、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独立反腐机构,等等。特别是比较廉洁的国家可以帮助比较腐败的国家打击腐败,因为腐败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只靠自身力量通常很难打击腐败。随着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订,发达国家逐渐认识到他们在帮助欠发达国家抵制腐败过程中的责任,特别是在跨国行贿以及出口信用担保等方面。
再次,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可以使反腐信息共享。信息技术革命及其推动下的全球化浪潮,正在推动人类历史迈向信息时代。由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全球信息系统的影响,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不断增加,这将对治理和政治方式产生深刻影 响。在应对信息化作为腐败行为获取、隐匿、转移非法收益的新的工具时,信息化也理应成为国内反腐资源共享与国际反腐的有效手段。国际合作的有效前提是各国在国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反腐败的网络体系,在加强国内各反腐机构的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的同时,加强对腐败行为人的调查、引渡和情报信息的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以对腐败分子的跨国行为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制裁。
最后,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可以发挥公民社会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公民社会的发育,多元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说明由国家行使的权力正在部分地向其他非政府性行为主体转移,说明非国家主体、准国家主体、非政府组织、社会运动等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民间组织等分享着世界事务的治理权力,影响越来越大,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
当今世界,腐败是一个严重的国际社会问题。它对发达国家、经济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等在内的所有国家都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性,真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反腐倡廉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腐败无国界,反腐败已成为人类的共同事业。(检察日报 田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