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实行了许多具体的实惠政策,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然而,这些资金也成了部分农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日前,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对2003年至今年9月发生在辖区内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这类犯罪有十大新动向,建议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廉政环境。
1.五年多查办涉农贪官37人
2003年以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2003年至今年9月,济源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发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农案件”)37人,占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30.8%,其中涉案金额在贪污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有20人。通过办案,既保障了涉农资金的安全运行,保证了中央新农村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又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
2.涉农案件有十大特点
从涉案罪名来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较多。五年多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案件全部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其中贪污犯罪的有26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70.2%;挪用公款犯罪的有11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29.8%(见表一)。
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济源检察机关在2003年仅立案查办涉农案件4人,到2007年已达12人,而今年1月至9月就已立案8人(见表二),这充分说明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
从涉案人员的身份来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居多。在查办的37人涉农案件中,乡镇党政机关干部(主要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所等各站所工作人员、科技工业园、涉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等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有5人,村支书有10人,村委会正副主任有5人,其他村委成员1人、会计6人、出纳1人、居民小组组长6人、普通村民1人、其他人员2人,分别占涉农案件罪犯人数的13.5%、27%、13.5%、2.7%、16.2%、2.7%、16.2%、2.7%、5.4%。从中可以看出,享有涉农资金分配权的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案的较多,而对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则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占所有人数的62.2%。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41岁至60岁是涉农案件的高发年龄段,占所有犯罪人数的70.2%。在查办的37人中,年龄在20岁至30岁的有1人,31岁至40岁的有8人,41岁至50岁的有14人,51岁至60岁之间的有12人,60岁以上的有2人,分别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2.7%、21.6%、37.8%、32.4%、5.4%。
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较多,占83.8%。通过对涉案的37人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发现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4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0人,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5人,本科文化程度的有1人,分别占涉农案件人数的10.8%、45.9%、27%、13.5%、2.7%。
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移民补偿款和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居多。由于小浪底水库和西霞院工程在济源市的兴建,涉及水库移民补偿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发,2003年以来共立案查办此类案件14人,占涉农案件的37.8%。由于济焦、济洛、济晋、济邵等高速公路的兴建,和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2004年以来涉及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贪污贿赂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检察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同时,《决定》提出,“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严肃查办涉农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危害农村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
今天,本刊以三个版的篇幅,推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报道”,对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我们的这组报道,对各地检察机关了解当前农村干部腐败的症结所在,探索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能有一些帮助。
关共查办此类案件17人,占涉农案件的45.9%。2006年以来,随着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对农村地区拨付的扶贫款、退耕还林款、农业专项建设资金等越来越多,这方面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呈现出来,两年来共查办此类案件6人,占立案数的16.2%(见表三)。
从涉案金额来看,每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大。其中贪污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下的有18人,占涉案人数的48.6%;贪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8人,占涉案人数的21.6%;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7人,占涉案人数的18.9%(见表四)。如济源市大峪镇财政所张某挪用公款38.3万元案;济源市轵城镇张岭新村郭某挪用公款50万元案。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虚报房屋数量、投亲靠友人数等方式冒领移民款,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公司所用等手段;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被判处缓刑的案件较多。在已侦结的36人中,现已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仅有13人被判处实刑,其余23人均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缓刑,实刑率仅为36.1%,缓刑适用比例高达63.9%。
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等一窝端的窝案和串案较多。2003年以来,济源检察机关先后办理涉及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的窝案4件8人。2003年查办了济源市轵城镇张岭新村原会计李某挪用公款6万元案,过了几年又在该村查办了会计郭某挪用公款50万元案。
3.多策并举遏制涉农腐败
在惩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也是一项极为重要和刻不容缓的工作。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关口前移”,使掌握“实权”的“乡镇站所人员”和“村官”不能、不敢伸手,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健全村(居)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
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并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力度,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提高涉农干部队伍素质。涉农干部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是贪污贿赂犯罪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大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力度,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有关部门通过上述三项措施着力构筑涉农干部不能犯罪的牢固防线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对检察机关来说,就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检察建议和举行村民座谈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查找涉农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对审判机关来说,则是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慎用缓刑,使涉农干部不敢犯罪。 (检察日报)